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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1 生效日期: 2000-02-21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0]12号

    为了有利于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能源、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使工业园区成为构筑湖州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现就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实施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工业园区的规划布局
  工业园区是指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和生产条件,引导工业产业集聚,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当地产业优势,在中心城镇或重点城镇批准设立的工业生产加工区域。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是:定位合理、注重特色、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利用。拟建的工业园区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工业产业政策相协调;与现有区位条件、工业基础优势相一致。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可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的,由园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修编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要防止园区设立过多、定位分散、乱圈土地等问题的发生。

  二、园区内工业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凡进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或高新技术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立项,优先审批。
  2、园区内工业项目供地实行协议出让,也可以采用作价入股或租赁等形式供地。
  3、土地出让地价根据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区位条件,实行保本出让(毛地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国家法定税费;熟地成本还包括拆迁、通平等费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电力增容费。
  4、土地征用补偿政策按湖政发(1999)72号文件执行。粮油风险基金免缴;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先缴后返;耕地开垦费、征地服务费减半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不能减免的应全额缴纳。
  5、支持企业融资,允许其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入股,价格按市场价评估。评估服务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6、鼓励集体、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兼并或资产重组,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享受转制企业优惠政策。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契税可先交后返。
  7、为保证入区项目的顺利实施,工业园区内建设实行统一征地,妥善处理土地补偿、劳力安置、房屋拆迁等有关事项,被征地村农业人口,经批准,可“农转非”。
  8、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及时给予登记发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9、园区内水、电、通讯、环境治理等设施应联建共享。区内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筑,禁止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对生产必须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按企业生产需要核定。

  三、积极招商,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为促使工业园区的快速形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到工业园区聚集。特别要加大招商力度,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内联、私营、独资、股份制等各类性质的工业企业,凡进入工业园区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工业园区外除市以上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扩建用地可享受优惠政策外,其他新办企业不进入工业园区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原则上不批新增建设用地。

  四、合力抓好扶持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
  1、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征地,保障供地,确保用地优惠政策的落实。乡(镇)政府要主动协助、密切配合。
  2、各级规划、计划、经委、财政、金融、环保、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在办理审批时,对明文规定减免的有关税费不再办理申请手续,由各自的审批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3、园区所在地的政府,要建立领导班子,负责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要为工业园区建设作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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