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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1 生效日期: 1999-08-11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1999]91号
市人事局《关于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若干规定
                         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引导并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是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放宽有关政策,强化服务,积极引导并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   一、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提倡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经济组织(含个体、私营、农村集体、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非国有经济组织)之间合理、有序流动,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富余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除承担重点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的负责人和主要业务技术骨干,且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或流动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对要求流动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去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予支持。
  二、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按照《湖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因工作需要,重新流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时,可由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办理调动手续,其工龄、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等均可连续计算。
  三、各类非国有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为到本单位工作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养老、大病医疗(国家医疗制度改革方面的具体规定出台后从国家规定)、失业等社会保险,并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也可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直接缴纳)向有关社保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保证他们依法享有相应的养老、大病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
  四、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其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议定。其中,具有本科(含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起点月工资收入应不低于500元。根据自愿原则,原工资标准可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并由人事代理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正常工资晋升手续,记入档案工资。
  五、在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参加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招聘考试。经考试、考核被录用的,可比照招录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和工资待遇。
  六、城镇户口的“五大”毕业生及其它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经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并推荐去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满3年后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可为其办理录用干部手续,录用后在同类企业继续工作满3年,允许在各类企事业单位间流动。
  七、在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和外商独资企业中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直接进入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经考核合格者,可比规定的年限提前一年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国有单位同类人员一样,可按有关政策享受家属、子女“农转非”待遇。
  八、在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一样,均应纳入各级有突出贡献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优秀科技工作者、政府特贴人员的选拔和表彰范围,并享受同等待遇。
  九、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后,其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按照房改政策明确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的产权关系,保障购房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未购买的,允许继续租用,租金不得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也可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
  十、流动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原所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引进、分配或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或协议,其补偿费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如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其补偿费应限于为引进、分配、培训所付的费用,并按引进、分配、培训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满5年以上者不得收取补偿费。
  十一、对流动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经市、县人事部门出具流动证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要求将户口留在市、县机关所在地的,可按照“投亲靠友”等办法落户。
  十二、在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劳动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期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到相应的投保机构领取养老金。
  十三、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技术、商业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为非国有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其合法收入归己所有。
  十四、非国有经济组织应与流动到本单位工作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国家公务员要求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可参照本规定或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适用市外流动到本市工作的同类人员。
  十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八、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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