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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确认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2]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确认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抓质量创名牌活动的意见》(江府[20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是指经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产业政策规定,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具有国内、国外市场竞争力,出口创汇率、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顾客满意,江门市范围内生产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批准江门名优品牌产品。设在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江门名优品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和任务;提请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指导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评审委员会由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和知名专家组成,根据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和任务,开展对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江门名优产品的培育、宣传工作。

  第五条 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有注册商标,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二)产品年销售额、出口创汇率、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
  (四)产品按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执行的标准依法登记备案;
  (五)企业建立起健全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七)产品质量稳定,近两年经地级市以上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均为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八)产品在江门市范围内生产且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产业政策的规定;
  (十)凡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广东省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省驰名商标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办理。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建立以守法经营和符合产业政策,质量评价、市场评价、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抓质量创名牌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守法经营是指企业不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符合产业政策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生产技术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政府限制在本地区发展的产品和生产技术。

  第十条 质量评价是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二个方面。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反映在执行标准的先进性,以及以省内同类产品技术指标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产品年销售额、出口创汇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四项指标,反映市场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和衡量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二条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产品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贡献率、净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反映生产成本及费用投入的经济效益.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发展评价指标主要从产品的生产企业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企业规模水平等指标。主要评价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发展及适应市场的状况。

 

第四章 评审活动程序


  第十四条 江门名优品牌产品评审活动每二年进行一次。由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和按规定时间递交《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申请表》。

  第十六条 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评价意见,确定初审名单。

  第十七条 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评审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对列入初审名单的产品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产品和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产业政策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向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查和调查评价报告和江门名优品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把建议名单征询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意见、汇总分析意见、提出初选名单、报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核。

  第十九条 江门名优品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社会意见,汇总分析意见,将确定的名单上报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核定。

  第二十一条 以江门名优品牌产品评审委员会的名义授以'江门名优品牌产品' 称号,颁发江门名优品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门名优品牌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得'江门名优品牌产品' 称号的产品,可进行广告宣传,但必须注明所获得'江门名优品牌产品' 称号的年号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三条 获得'江门名优品牌产品' 称号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江门名优品牌产品评审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标志,并注明获得'江门名优品牌产品' 称号的年号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四条 获得'江门名优品牌产品' 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政府具有打假职能的部门应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产品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江门名优品牌产品'标志的,应在期满当年提前重新申请并获通过。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江门名优品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将由江门名优品牌产品评审委员会按申办审批程序报审,经批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江门名优品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未获'江门名优品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江门名优品牌产品'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标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与'江门名优品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江门名优品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江门名优品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抓质量创名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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