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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 2002-08-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深信办发[2002]4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统信通[1997]1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信委通[1999]24号)
  3.关于加强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网站管理的通知(深信委办通[2000]13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信委办通[2000]19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信委办通[2000]29号)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
          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2月28日 深统信通[1997]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
  根据《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项目列入我市需要控制发展的行业和项目。现就设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和从事数据库服务及网络服务经营业务的审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机构
  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机构,包括: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对外服务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中心)和由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出资设立的从事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

  二、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范围的界定
  (一)数据库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数据库从事的经营业务。
  包括:
  1.利用数据库对外提供信息检索;
  2.利用数据库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3.发行、销售各类数据库产品。
  (二)网络服务是指从事计算机网络经营业务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提供信息服务。
  包括:
  1.利用网络对外提供、发布各类信息的服务;
  2.提供网络(包括INTERNET网络)接入服务;
  3.从事电子邮件、文件传输服务等网络功能项目的经营业务。

  三、申办“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企业:
  1.向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经核准后领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向市信息办申请“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经审查核准后,领取相关经营权的批准文件;
  3.凭批准文件等到市工商局申办企业注册登记并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4.凭营业执照到市信息办备案并申请《深圳市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资质证书》。
  (二)申请增加数据库服务或网络服务经营范围的企业:
  1.向市信息办申请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数据库服务或网络服务的批准文件;
  2.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注册登记;
  3.凭营业执照到市信息办备案并办理《深圳市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资格证书》。

  四、申办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应申报的资料:
  (一)申请设立企业:
  应向深圳市信息办信息资源与网络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填报《深圳市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申请表》一式两份;
  2.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3.由工商部门批准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复印件);
  4.有关信息资源的采集方式、传播途径、收费标准和服务方式的说明(报告);
  5.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的主要专业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6.设备清单及全部人员清单;
  7.申报资料的计算机软盘。
  (二)申请增加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范围的企业:
  1.填报《深圳市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申请表》;
  2.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4.有关信息资源的采集方式、传播途径、收费标准和服务方式的说明(报告);
  5.申报企业上年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的主要专业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7.设备清单及全部人员清单;
  8.申报资料的计算机软盘。

  五、“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管理,适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没有取得“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此业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数据库和
                  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 深信委通[1999]24号)
各数据库和网络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深圳市信息网络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作废,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信息行业的管理,规范数据库服务和网络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信息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市政府83号令《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信息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圳市从事数据库、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的联合通知(深统信通[1997]16号)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条 凡是在我市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经营权,并取得《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四条 《资质证》是经营机构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的合法执业证明。取得《资质证》的经营机构,在有关项目投标、申请产业优惠政策待遇时,有优先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未取得《资质证》的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如违反将责令改正,停止其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申请《资质证》的服务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业务符合政府信息产业政策及有关法规
  (二)经工商注册登记或市编办赋其相关职能;
  (三)从业人员中有五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或相应学历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及相关条件;
  (五)制定了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服务章程;
  (六)网络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有一名经主管机关考核通过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 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者,颁发《资质证》。


    第七条 《资质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服务机构地址变迁、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将《资质证》放置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主管部门每年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以下简称年审)。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服务机构应持其《资质证》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深圳市数据库和网络服务机构年审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特区设备登记表;
  (三)人员登记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机构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颁发的《资质证》(尚未领取的除外),领取新证时交回。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资质证》:
  (一)网站和网页上出现反动、色情等内容;
  (二)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欺诈或行骗等非法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规定;
  (四)机构通过审批时的主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参加年审。


    第十二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
                国际互联网网站管理的通知
      (2000年6月2号 深信委办通[2000]13号)
各网络服务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普及性,为其进行组织行动服务,同时还在网上发布蛊惑人心的信息,制造混乱,企图干扰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好形势。为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加强网络安全及网上信息内容管理,特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上网信息内容审查和核准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亲力亲为,坚决杜绝反动、黄色、迷信等不健康信息上网,特别是要加强对“BBS”、“聊天室”及“论坛”等栏目内容的管理。

  二、搞好计算机网络监控工作。随着国际互联网网络业务的发展及应用人员的增加,计算机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各单位要健全网络系统的监督和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切实防止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

  三、要求各单位近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制定应急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若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公安局、市信息办等有关单位,并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不良信息漫延和扩散,克服麻痹思想,把好网络安全关。

  四、各单位要进行一次《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法规意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网络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7月24日 深信委办通[200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关联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立项、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验收。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信息工程立项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区、部门专项规划,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
  与基建项目同时申请立项的信息工程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报市计划部门。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如建设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初步设计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事宜按本意见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需求分析、建设目标、系统功能、拟采用的主要技术及设备等内容。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信息技术发展要求审核初步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计划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或设计方案。因业务改变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信息工程招投标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信息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应特殊原因不招标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招标资格的信息工程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2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发放办法和时间、投标时间和地点等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机构或监理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写。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培训要求、验收要求、报价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履约保函、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布前,建设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招标条件的,方可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获批准;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文件明确,且同批准的方案一致;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招标的建设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三)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
  (四)招标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包括投标人发展简况、业绩及拟派出的技术人员职称、简历、业绩等内容。
  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成立招标委员会,其总人数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其中50%以上成员必须是《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的专家。《深圳市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提出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内容或进行澄清的,须经招标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时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0天。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当众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在举行开标会议的当天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由招标委员会主持。评标会议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委员会根据公布的评标办法,评出中标人1名和中标候选人2名(确定名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三)性能价格比最优。


    第二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依照本实施意见重新举行招标。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依照本实施意见重新举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在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草签信息工程建设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编号,并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备案。
  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同中标人正式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可在单价不变的原则下,适当增减招标文件的内容,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正式合同签定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招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第一名候选中标人升为中标人;第一候选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的,由第二名候选中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和两名候选中标人全都拒绝签定合同的,重新举行招标。
  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支付双倍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的专项工作(如布线、机房等)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信息工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逐步发展信息工程专业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或阶段性监理。
  监理单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需求分析报告、初步设计、预算分析等工作。监理单位不得参加其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凡拟承接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正式申请登记。
  未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深圳进行工商登记;
  (二)单位从事信息工程开发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并具有大型信息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开发经验;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必须具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称,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信息技术职称的专职监理技术人员;
  (五)在深圳具有固定工作场地和必备的设施;
  (六)单位已制定信息工程监理章程;
  (七)注册资金或资产达到一百万人民币元以上。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担被监理项目的技术能力、经济能力和必要的监理手段。


    第三十一条 申请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或单位资产证明;
  (三)工商登记证明或单位法人证书及批准成立的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主要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简历、身份证);
  (五)监理章程;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可承担以下工作:
  开发阶段:
  (一)审核工程预算;
  (二)检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三)检查使用的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
  (四)对工程设计变更提出审核意见;
  (五)督促开发单位履行合同,协助调解双方争议;
  (六)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当质量不合格时可以要求返工。
  试运行阶段:
  (一)检查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情况;
  (二)对于试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三)督促整理工程有关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四)按合同要求督促完成培训工作、建立运行规章制度。
  工程验收及维护阶段:
  (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初验工作;
  (二)协助完成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对规定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鉴定以及督促责任单位维护。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定监理合同,并在签定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主管部门存档。监理单位不得与其所监理信息工程的开发单位存在经营关系或隶属关系,不得是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在信息工程监理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监理合同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权限、监理内容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开发单位。
  开发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对其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原始开发记录、检测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登记证书后,因各种原因丧失设立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监理业务;逾期两个月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其登记。


    第三十六条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登记证书实行年审制。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监理活动。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登记证书。

 
第五章 信息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对我市信息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质检部门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并填写《信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第三十八条 质检部门在收到《信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7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信息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九条 质量监督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对信息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配合质量监督员的工作。


    第四十条 在完成阶段性建设或遇到重大事项时,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应及时通知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做好现场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信息工程竣工后,开发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并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填写《信息工程初验报告书》,开发单位填写《信息工程质量自评意见书》并报送质检部门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信息工程验收(此章废止)注


  (注:原文为:

    第四十二条 信息工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初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未经主管部门验收的信息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信息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执行情况;
  (二)系统质量及安全保密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信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合同书;
  (四)初步验收报告;
  (五)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对达到验收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质检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和专项检测。
  信息工程验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质检部门等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全部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工程验收是否通过。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由主管部门颁发《深圳市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未通过验收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验收部门的要求限期改正,并重新申请验收。
  未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工程,开发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量维护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信息工程建设合同顺利实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建设单位应将不少于15%的工程开发费用留在验收合格并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许可证》后付给开发单位,其中5%应在工程正式运行一年后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根据《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信息工程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系统
                 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18日 深信委办通[200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行为,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促进信息系统开发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开发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人员素质与构成、建设经验与业绩、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我市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开发单位承建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软件开发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的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必须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等级认证,并获取《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章 资质等级



    第六条 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资格条件为:
  一级资质单位:
  (一)独立法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5年以上,有重大信息系统开发经验,近3年内具有一次中标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建设项目,或一次中标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硬件费)的软件开发项目,已建工程质量良好;
  (二)必须具备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8人以上,并由有突出贡献的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总工程师;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术人员40人以上;专职开发人员不少于单位全体员工的70%;
  (三)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四)具有完善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项目管理和技术文档管理制度;
  (五)设备状况良好,其中80%以上为自有设备,主要设备的平均使用时间少于2年;
  (六)具有完善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七)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二级资质单位:
  (一)独立法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3年以上,有重大信息系统开发经验,近3年内具有一次中标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项目,或一次中标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硬件费)的软件开发项目,已建工程质量良好;
  (二)必须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5人以上,并由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总工程师;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术人员20人以上,专职开发人员不少于单位全体员工的50%;
  (三)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四)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项目管理和技术文档管理制度;
  (五)设备状况良好,其中70%以上为自有设备,主要设备的平均使用时间少于3年;
  (六)具有一定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七)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级资质单位
  (一)独立法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2年以上,具有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软件开发经验,已建工程质量良好;
  (二)必须有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专职开发人员不少于单位全体员工的30%;
  (三)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四)设备状况良好,其中60%以上为自有设备,主要设备的平均使用时间少于4年;
  (五)有必要的信息工程质量综合检测制度: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成立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资质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第二章规定的标准,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对其完成的信息工程典型项目进行核查。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召开评审会议,根据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核查结果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由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且具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单位,可以破格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具有一定信息系统开发力量,不具备上述资质等级的单位,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临时证书。
  临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需要延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年度检查表》。经年检,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条件重新定级。年检合格者由市主管部门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之外,可抽检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单位资质等级条件,如发现其条件与所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不符时,可以调整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离、合并及其他重要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报告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结果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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