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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 2002-07-1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深卫发[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 深卫医发[1995]91号)
各区卫生局,市、区各医院(卫生院)、市殡葬管理所:
  近年来,我市各医院(卫生院)认真贯彻《广东省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的通知》([1991]粤民字第10号)文件精神,在加强太平房管理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方面,派专人管理太平房,做到通风、明亮、卫生、防疫;另一方面,建立了太平房的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制度,能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火化,推动了深圳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深圳市、区、镇各医院(卫生院)死亡的病人,医院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不允许其亲友将尸体拉走或偷抬尸体出去土葬。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医院(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生强行抢抬尸体行为,医院(卫生院)应做好教育劝导工作,并及时报市殡葬管理所协助处理。事主如采用暴力手段或有其他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应立即报辖区派出所处理。

  二、在医院(卫生院)死亡无人认领或通知其亲友后仍不认领的尸体,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辖区公安部门备案后,通知殡仪馆收殓。如医院(卫生院)无冰冻冷藏设备,而处理遗体过程中确存在遗留问题的,也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收藏后,再处理遗留问题,杜绝尸体腐烂发臭现象。

  三、尸体移入太平房后,有关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交接、验签工作,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死者亲属应在殡仪馆辩认遗体。太平房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收受死者亲属财物,一经发现或经事主举报,予以严肃处理。对死者的遗物,管理人员应清理后及时交还死者亲属。

  四、进一步加强各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的死亡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殡管所统一制定并发放死亡人员登记薄,各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的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配合市殡葬管理所做好死亡人员的统一登记、建档工作。各医院(卫生院)主管科室应协同殡葬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统计登记和上报工作。

  五、死亡的人员,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书。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六、凡因患麻风、鼠疫、霍乱、狂犬病或国家列入的甲类传染病死者,医院应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后,通知殡仪馆立即收殓火化,严防细菌传播蔓延。

  七、破除封建迷信,严禁死者亲属在医院的太平房周围为死者烧香、点烛等丧葬活动,提倡文明治丧。

  八、各医院(卫生院)应加强太平房的基本建设管理,增加太平房的基本设施,改善太平房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疫条件。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 深卫防[1996]106号)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驻深医疗单位:
  现将《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治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随时告知我局。
             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
  为加强我市肺结核病的控制工作,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结核病发病率,切实加强结核病人归口管治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一、报告程序
  (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含驻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下简称责任机构)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为结核病和疑似结核病的责任报告人。当发现活动性肺结核和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注明部位)或疑似结核病人时,责任报告人应填写门诊日志和结核病登记册,并逐项填写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除经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者外,一律作疑似病例于接诊12小时内报送入院内传染病报告箱内。
  各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科负责每天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当接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报告时,要认真核查转诊情况,并逐项填写“肺结核病人登记表”,于接诊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或电传至患者或疑似患者户口所在地或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二)个体医疗诊所依上述程序直接由经诊医生报至患者户口所在地或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收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报告卡后,应指派专人及时了解、掌握和追踪报告对象的转诊、检查和定诊情况。
  (四)市、区级肺结核防治机构应将每月本辖区新定诊的肺结核患者的统计表于次月5日和3日前分别报至同级卫生防疫机构。
  (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统计上报的结核病疫情必须以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诊或核准的数据为准。
  (六)各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将每月本辖区的肺结核疑似患者筛查、X线检查、痰检、定诊以及病人的化疗、痰菌变化、管理及转归等项目变动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慢性病防治院。
  (七)市慢性病防治院应于每月7日前将项目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转诊程序
  (一)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含慢性病防治院(站)、卫生防疫站结核病控制项目科)为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治机构。
  (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凡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责任报告人除按上述传染病报告程序向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外,必须耐心做好病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宣传结控项目的意义,同时填写一式三联的“深圳市疑似肺结核病转诊单”,将病人及时转诊至其户口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一联交可疑患者携带至指定的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免费检查;二联由经诊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送至或电传至患者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三联留作存根备查。所有肺结核病例必须在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化疗,其他医疗机构不得截留。
  (三)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持转诊单前来就诊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必须热情接待,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或予以定诊。
  (四)各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登记的复治无效、慢性病例和耐(多)药肺结核病例,统一转诊至市慢性病防治院。具体按转诊程序(二)执行。
  (五)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常住户口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必须执行“发现一个,落实一个,治愈一个”的原则,当接获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直接报送或电传来的转诊单而未见可疑肺结核患者来就诊时,在两天内必须派人根据可疑患者的住址、联系电话进行查找和追踪。
  (六)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个月必须根据计划和指标核查辖区肺结核涂阳病人的发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肺结核疫情漏报、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的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卫生行政部门或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
  三、管治程序
  (一)各区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由各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实施督导管治。对传染性的肺结核病人必须实行全程督导管理。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的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肺外结核均按结控项目“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的要求进行登记;对确诊的非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不列入“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中登记,而直接将病人转至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管治;对户口和住址不在同一区的肺结核病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登记,并根据“方便病人,有效管理”的原则,由其住址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时接收,实施分级管治。
  (二)院外治疗涂阳肺结核病人由市、区、镇(街道)医疗机构、村(工厂企业)医疗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分级督导治疗。其督导员按统一治疗方案,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送药到手,看服到口的全程督导管理。涂阴的肺结核病人按项目手册实行全程管理。
  (三)住院留医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安排在深圳市东湖医院或住院部设有传染科的区级综合医院治疗。上述医院在病人确诊为肺结核后,应在24小时内将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住院期间,由收治医院负责按项目要求进行登记,并按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手册规定的统一方案进行抗结核治疗;复治失败或肺外结核病人,可根据病情制订短程化疗方案;每月应向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填报项目工作报表。出院时未治愈的病人,由医院负责转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进行院外治疗和管理,并移交有关病情、治疗和管理等资料。
  (四)免费治疗管理对象(含院外及住院肺结核病人)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督导,并由辖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按方案要求,提供免费药物;自费的对象由病人按方案购药,予以治疗,由责任单位实施全程管理。
  (五)院外与住院的肺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费由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按要求发放。
  (六)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诊断、报告和管理工作的培训,督导和管理。
  (七)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每个区的督导工作每个月至少一次;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每个镇(街道)医院、卫生院的督导工作每月也至少一次。每次督导结束时,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必须按项目手册中督导提纲的要求书写规范的合格的督导报告。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各项行政措施的落实,并在每季度均要派出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对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疫情漏报、转诊及截留肺结核病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奖惩办法
  奖惩由各级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考评后,逐级组织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外驻医疗机构进行考评。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考评。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奖励
  1.每成功转诊一例可疑肺结核病人(含报告、转诊及时,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及时发现并协助结核机构掌握对象,进行定诊),从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中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转诊责任人10元。
  2.每成功转诊、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发现并掌握一例常住户口的涂阳肺结核病人,奖励转诊责任人50元;每成功转诊、协助发现一例暂住户口的涂阳肺结核病人,奖励转诊责任人10元(本项费用由市、区各负担一半)。
  3.年终考核,转诊率达100%、转诊到位率达95%以上的单位,每转诊到位一例常住户口的肺结核病人,奖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主管结核病工作的院(站)长50元。
  4.年终考核,全院无截留肺结核病人记录、肺外结核病例使用的抗结核药物与收治的肺外结核病例的需求量相符的,根据常住户口涂阳病人的转诊到位数量,给予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5.每年完成或超额完成辖区内的肺结核病人的发现任务,督导管治质量、统计、培训工作符合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量,对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院(站、所)长、卫生局的主管局长分别奖励2000一3000元。
  6.其他有功人员按管理关系由各级责任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经济制裁
  1.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无法提供门诊病例登记资料,放射科(室)不设可疑肺结核病例登记册,不保留转诊单存根,视情节轻重从核拔的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中扣除1000一2000元。
  2.每漏报一例可疑肺结核患者,扣除责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200元。
  3.每漏转诊一例可疑肺结核患者,扣除责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200元。
  4.转诊不到位,属转诊单位责任者,每一例扣除责任机构经费100元。
  5.每截留一例肺结核病人,扣除责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1000元,对驻深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者按《传染病防治法》处罚。
  6.接获可疑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单,一周内每漏追踪、查找一例常住户口未就诊者,属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责任者,扣除结核病防治机构专项控制经费200元。
  7.对督导管理、痰检质量控制不落实、疫情漏报和转诊到位率调查不落实,辖区的肺结核病人发现任务和管治质量不达标的市、区级结核防治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其管辖关系对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扣除专用项控制经费3000至5000元;对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扣除专用项控制经费10000一20000元。
  8.上述经济措施可合并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其管辖关系从下拨经费中扣除的上述经费,用于结核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五、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实行
           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 深卫医发[1997]29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单位、各有关单位:
  由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公司协议开办的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省实施,我局已于去年11月底将有关文件、保险赔偿申请表、保险卡(样卡)等发到各医疗单位。为确保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重申:凡由卫生部门主管的市、区、镇(街道)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为该项保险约定单位,必须配合该项保险业务的开展。其它医疗单位接到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急救保险卡”的香港居民,必须积极及时抢救,其医疗费用,可委托就近的保险约定单位代为办理收款手续。具体操作详见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卫[1996]332号),并要求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文件,保证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急救治疗。
附件:  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
               (粤卫[1996]33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各分支公司、民安深圳分公司
  为保障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而得到及时的急救医疗,根据与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协议,决定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性质与范围
  (一)凡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发出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的持卡人,在广东省境内遇到意外事故而导致受伤者,均可享受由卫生部门主管的乡镇卫生院、县及县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中医院给予紧急救治。
  (二)每宗意外事故最高紧急治疗费用为伍万元港币(折人民币计算),超出部分由受伤者个人支付。
  (三)意外事故指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外,均不属保险范围。
  二、保险金拨付办法
  (一)医疗单位抢救因意外事故受伤者,属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发出的有效期内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的香港居民,必须核对姓名、相片、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其相应证件资料,相符后应于48小时内通知当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备案。
  (二)医疗单位于每宗意外急救医疗发生后,要填妥由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赔偿申请表”。申请表内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有关伤者个人资料及意外事故详情,由伤者自行填妥,若伤者不能填写,则可请他人代填。
  2.治疗资料由主诊医生或院长填报,并由医院盖章签名。
  3.提供医疗单位的银行名称及帐号,以便日后理赔之用。
  4.伤者亲笔在赔偿申请表上签名,不能签名者由其直系亲属签署。
  5.上述资料连同医院正式收据由院方直接交当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6.所有索赔申请要于伤者出院后60天之内申请。
  (三)各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收到医疗单位的赔偿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要及时转送到民安深圳分公司。民安深圳分公司收到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费通过银行直接划付给有关医疗单位。所有医疗赔偿费用一律按人民币结算。
  三、除卫生部门主管的医疗单位外,其它医疗单位在接到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属意外急救的香港居民,必须积极及时抢救,其医疗费用,可委托医疗保险挂钩的医疗单位代办理收款手续。
  四、互相配合,加强管理
  试行开办香港居民意外急救医疗保险,是开放改革一项新举措,既保障了香港同胞在境内因意外受伤得到及时的救治,又可为我省提供更好的对外开放环境。因此,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各地保险公司要主动与当地卫生局主管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互通情况,努力把此项工作做好。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五、本通知1996年12月1日起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1997年6月26日 深卫社发[1997]3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
  现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该方案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制订,将作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试点阶段期末评估的标准和今后年度评估的依据,可以作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具体操作指南。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
┌──────────────────────┬───┬─────────────────────┬──┬──┐
│       评估项目           │额定分│     评审细则与评分标准       │评估│实得│
│                      │   │                     │记录│分 │
├──────────────────────┼───┼─────────────────────┼──┼──┤
│一、行政管理                │  100│                     │  │  │
├──────────────────────┼───┼─────────────────────┤  │  │
│ (一)组织领导               │  40│                     │  │  │
├──────────────────────┼───┼─────────────────────┤  │  │
│1.卫生局将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 │  8 │查阅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市属单位查市、其他查 │  │  │
│成立领导机构与相应办事机构         │   │区,下同)年度计划和机构各4分       │  │  │
├──────────────────────┼───┼─────────────────────┤  │  │
│2.政府将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政府行为      │  7 │有下列任何两项即得分:专题会议、专项经费、│  │  │
│                      │   │有规划/方案、落实编制、主要领导现场办公、│  │  │
│                      │   │政府行文等                │  │  │
├──────────────────────┼───┼─────────────────────┤  │  │
│3.试点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日常事务 │  10│查阅有关文件:机构和专人各5分       │  │  │
├──────────────────────┼───┼─────────────────────┤  │  │
│4.试点单位将社区健康服务试点工作精神贯彻到 │  15│查阅有关文件记录(7分)并现场随机抽3一5   │  │  │
│中层干部或举办全员社区健康服务试点培训班  │   │人复核(8分)                │  │  │
├──────────────────────┼───┼─────────────────────┤  │  │
│ (二)资金到位               │  30│                     │  │  │
├──────────────────────┼───┼─────────────────────┤  │  │
│1.卫生局落实社区健康服务专项经费      │  10│查经费决算报表或有关文件         │  │  │
├──────────────────────┼───┼─────────────────────┤  │  │
│2.政府财政划出社区健康服务专项经费     │  10│同上                   │  │  │
├──────────────────────┼───┼─────────────────────┤  │  │
│3.试点单位落实有关配套经费         │  10│同上                   │  │  │
├──────────────────────┼───┼─────────────────────┤  │  │
│ (三)实际措施               │  30│                     │  │  │
├──────────────────────┼───┼─────────────────────┤  │  │
│1.卫生局制订本区社区健康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 │  10│查阅有关计划、检查小结、阶段总结、现场、照│  │  │
│实施                    │   │片、录像带、工资奖金发放记录等材料    │  │  │
├──────────────────────┼───┼─────────────────────┤  │  │
│2.政府或人大有社区健康服务规划或检查督促  │  5 │同上                   │  │  │
├──────────────────────┼───┼─────────────────────┤  │  │
│3.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社区工作人员合理待遇 │  7 │同上                   │  │  │
├──────────────────────┼───┼─────────────────────┤  │  │
│4.制订本单位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计划并实施落实 │  8 │同上                   │  │  │
├──────────────────────┼───┼─────────────────────┼──┼──┤
│二、社区范围                │  40│                     │  │  │
├──────────────────────┼───┼─────────────────────┤  │  │
│ (一)按下列要求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0│中心设置至少符合其中之一标准,服务人口超过│  │  │
│1.6000一10000人口             │   │15000人时每增加1000人扣2分,最多扣20分  │  │  │
│2.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若干村设一中心  │   │                     │  │  │
│3.范围比较独立,自成一社区         │   │                     │  │  │
├──────────────────────┼───┼─────────────────────┤  │  │
│ (二)便利可及:社区内任何居民到达中心的距离│  10│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最远距离超过规定值时不得│  │  │
│;在特区内不超过2000米,特区外不超过30分钟车│   │分                    │  │  │
│程                     │   │                     │  │  │
├──────────────────────┼───┼─────────────────────┤  │  │
│ (三)社区范围明确,前后左右协调      │  10│社区地域界限清楚3分,管辖人口数量(常住、暂│  │  │
│                      │   │住和流动)统计准确4分,与社区内医疗机构关系│  │  │
│                      │   │协调、业务上无交界冲突3分         │  │  │
├──────────────────────┼───┼─────────────────────┤  │  │
│ (四)能协调社区行政资源          │  10│业务能得到所在政府办事机构或管理部门支持、│  │  │
│                      │   │配合                   │  │  │
├──────────────────────┼───┼─────────────────────┼──┼──┤
│三、服务机构                │ 290 │                     │  │  │
├──────────────────────┼───┼─────────────────────┤  │  │
│ (一)体制                 │  50│                     │  │  │
├──────────────────────┼───┼─────────────────────┤  │  │
│1.属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           │  10│查阅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          │  │  │
├──────────────────────┼───┼─────────────────────┤  │  │
│2.不准搞承包或转包经营           │  40│建立财务报表,收入上缴医院;支出和人员工 │  │  │
│                      │   │资奖金由医院统一核发,二者缺一即视为承包,│  │  │
│                      │   │此项得0分                 │  │  │
├──────────────────────┼───┼─────────────────────┤  │  │
│ (二)人员                 │  150│                     │  │  │
├──────────────────────┼───┼─────────────────────┤  │  │
│1.按2000:1的比例配备业务工作人员     │  10│按总人口计算,高于1500:1或低于3000:1即 │  │  │
│                      │   │扣分,每人0.2/2000扣2分,最多扣10分,专 │  │  │
│                      │   │职后勤人员不计入             │  │  │
├──────────────────────┼───┼─────────────────────┤  │  │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配备        │  50│查阅人事档案:下列各项缺一即不得分;医院正│  │  │
│                      │   │式职工、中级职称、医院中层干部、以正式文件│  │  │
│                      │   │报市社康办备案              │  │  │
├──────────────────────┼───┼─────────────────────┤  │  │
│3.聘任人员占总人员比例           │  50│查阅人事档案:举办单位为一级医院不超过2/3│  │  │
│                      │   │,二级以上医院不超过1/3,否则此项不得分 │  │  │
├──────────────────────┼───┼─────────────────────┤  │  │
│4.社区健康服务岗前/在岗培训        │  20│查培训记录与证书:培训时间不得低于40学时,│  │  │
│                      │   │20学时以上根据人数按比例得分,20学时以下得│  │  │
│                      │   │0分                    │  │  │
├──────────────────────┼───┼─────────────────────┤  │  │
│5.医护比例、社区护士与临床护士比例     │  10│医护比和护护比各占5分,医护比高于2:1时每 │  │  │
│                      │   │增加0.1扣1分,医护比低于0.5:1时,每降低│  │  │
│                      │   │0.1:1扣1分;护护比超过0.5一2:1时扣3分 │  │  │
├──────────────────────┼───┼─────────────────────┤  │  │
│6.至少有一名女性业务工作人员        │  10│不包括后勤人员,无女性工作人员得0分    │  │  │
├──────────────────────┼───┼─────────────────────┤  │  │
│ (三)房屋                 │  20│                     │  │  │
├──────────────────────┼───┼─────────────────────┤  │  │
│1.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  6 │计算实用面积,面积低于60平方时扣2分,低于 │  │  │
│                      │   │50平方米时扣4分,低于40平方米时扣6分   │  │  │
├──────────────────────┼───┼─────────────────────┤  │  │
│2.内部布局适合开展社区健康服务       │  14│健康教育室、保健室、治疗室独立,每项3分; │  │  │
│                      │   │健康档案应放置便于诊疗时随时查阅,要求档案│  │  │
│                      │   │柜(或电脑)放于诊疗室内占3分;布置整齐清洁2│  │  │
│                      │   │分                    │  │  │
├──────────────────────┼───┼─────────────────────┤  │  │
│ (四)设备                 │  10│                     │  │  │
├──────────────────────┼───┼─────────────────────┤  │  │
│1.社区健康服务常用设备齐备         │  10│按市社康办公布的标准查对:医院器械类每缺一│  │  │
│                      │   │项扣1分;健康教育类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
├──────────────────────┼───┼─────────────────────┤  │  │
│ (五)药品                 │  10│                     │  │  │
├──────────────────────┼───┼─────────────────────┤  │  │
│1.社区常用基本药品齐备           │  4 │参照社保局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不少于120 │  │  │
│                      │   │种社区常用药物,数量不足按比例扣分、每少10│  │  │
│                      │   │种扣2分;缺心肺复苏或过敏性休克药扣4分  │  │  │
├──────────────────────┼───┼─────────────────────┤  │  │
│2.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高于60%     │  6 │按检查前6个月的平均数计算:每超过5%扣2分 │  │  │
├──────────────────────┼───┼─────────────────────┤  │  │
│ (六)制度                 │  40│现场查阅,每缺一种制度扣4分,扣完35分为止 │  │  │
│下列制度健全:社区联系、健康教育、妇女保健、│   │                     │  │  │
│儿童保健、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消毒隔离、诊│   │                     │  │  │
│疗程序、财务管理、门急诊登记、转诊、处方、药│   │                     │  │  │
│品管理、24小时值班、健康档案管理等     │   │                     │  │  │
├──────────────────────┼───┼─────────────────────┼──┼──┤
│四、服务内容                │  400│                     │  │  │
├──────────────────────┼───┼─────────────────────┤  │  │
│ (一)社区诊断(本底调查)          │  60│                     │  │  │
├──────────────────────┼───┼─────────────────────┤  │  │
│1.判明社区需要、需求与主要健康问题     │  20│重点查核如下项目:人口构成、疾病谱、死因构│  │  │
│                      │   │成、患病率与两周患病率、社区高危人群及危险│  │  │
│                      │   │因素,每缺一项扣4分,最多扣20分      │  │  │
├──────────────────────┼───┼─────────────────────┤  │  │
│2.了解社区可用于解决卫生问题的资源     │  10│重点考察机构、经济和人力资源,情况清楚每项│  │  │
│                      │   │得3分,能调动上述任何资源服务社区得1分  │  │  │
├──────────────────────┼───┼─────────────────────┤  │  │
│3.依据社区诊断,有计划地采取干预措施    │  20│有分析、有干预计划得5分,有干预措施得5分,│  │  │
│                      │   │有效果评价得5分,均以提供文字材料为准   │  │  │
├──────────────────────┼───┼─────────────────────┤  │  │
│4.完成分析报告               │  10│完成社区诊断并有总结材料得7分,每年更新一 │  │  │
│                      │   │次得3分                  │  │  │
├──────────────────────┼───┼─────────────────────┤  │  │
│ (二)健康促进               │  50│                     │  │  │
├──────────────────────┼───┼─────────────────────┤  │  │
│1.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有人群健康教育、行为 │  5 │查有计划得3分,落实措施4分,有效果评价得 │  │  │
│干预                    │   │3分                    │  │  │
├──────────────────────┼───┼─────────────────────┤  │  │
│2.开展病人教育和健康咨询          │  8 │查阅有关健康档案并随机访问3个病人复核,记 │  │  │
│                      │   │录6分,复核4分              │  │  │
├──────────────────────┼───┼─────────────────────┤  │  │
│3.定时播放健康教育录相,为居民上健康教育课 │  7 │查阅有关签名或记录:每周播放录相4次4小时 │  │  │
│                      │   │以上得4分,有播放但未达4次4小时得2一4分; │  │  │
│                      │   │每半年至少为居民讲课一次3分,现场询问3户 │  │  │
│                      │   │居民,每户至少有一人在年内听过一次课,否则│  │  │
│                      │   │每户扣2分,最多扣3分。          │  │  │
├──────────────────────┼───┼─────────────────────┤  │  │
│4.社区有健康教育专栏、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  │  8 │无专栏扣8分,更换频率不够扣3一6分     │  │  │
├──────────────────────┼───┼─────────────────────┤  │  │
│5.对重点慢性病(高血压、肺结核、冠心病、糖 │  10│对慢性病人用COOP/WONCA功能状态量表等工具 │  │  │
│尿病等)病人进行生活质量评价与指导      │   │进行生活质量评价5分,根据评价结果等进行个 │  │  │
│                      │   │别指导得5分,查阅资料和现场复核(抽样3人) │  │  │
│                      │   │分别占60%和40%             │  │  │
├──────────────────────┼───┼─────────────────────┤  │  │
│6.周期性健康检查              │  7 │每年为社区居民进行至少一次全面/选择性健康│  │  │
│                      │   │检查并有分析总结(文字)5分,现场抽查5户, │  │  │
│                      │   │居民复核5分                │  │  │
├──────────────────────┼───┼─────────────────────┤  │  │
│7.建立社区健康促进协会           │  5 │查阅有关记录、文件            │  │  │
├──────────────────────┼───┼─────────────────────┤  │  │
│ (三)妇幼保健               │  60│                     │  │  │
├──────────────────────┼───┼─────────────────────┤  │  │
│1.掌握社区0一6岁动态儿童数并填写登记册   │  8 │查阅儿童登记册项目完整2分,填写规范2分, │  │  │
│                      │   │现场抽样5名儿童复核相符4分        │  │  │
├──────────────────────┼───┼─────────────────────┤  │  │
│2.掌握社区育龄妇女动态数据并填写出登记册  │  8 │查阅育龄妇女登记册项目完整2分、填写规范2 │  │  │
│                      │   │分,现场抽样5名妇女复核相符4分      │  │  │
├──────────────────────┼───┼─────────────────────┤  │  │
│3.产后访视与母乳喂养指导          │  8 │查阅有关记录并现场复核:访视次数达系统管理│  │  │
│                      │   │要求得4分,随机抽样3人复核相符得4分,否则 │  │  │
│                      │   │按比例扣分。               │  │  │
├──────────────────────┼───┼─────────────────────┤  │  │
│4.体弱儿专案管理与高危产妇专案管理     │  8 │两种专案各4分,查阅资料和抽样复核各一半  │  │  │
├──────────────────────┼───┼─────────────────────┤  │  │
│5.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95%         │  10│先按比例得初步分,据现场随机抽样10人(份) │  │  │
│                      │   │复核合格的比例,再乘以初步分即为实得分  │  │  │
├──────────────────────┼───┼─────────────────────┤  │  │
│6.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90%         │  10│同上,人数不够时全部复核         │  │  │
├──────────────────────┼───┼─────────────────────┤  │  │
│7.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  8 │依照卫生部、教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 │  │  │
│                      │   │法》的规定进行日常卫生保健指导与管理4分, │  │  │
│                      │   │组织儿童与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4分,社区 │  │  │
│                      │   │内无托幼机构者此项得平均分        │  │  │
├──────────────────────┼───┼─────────────────────┤  │  │
│ (四)卫生防疫               │  50│                     │  │  │
├──────────────────────┼───┼─────────────────────┤  │  │
│1.计划免疫六苗单苗接种率达98%       │  10│冷链健全4分;接种率达标2分,抽样10人进行 │  │  │
│                      │   │复核4分                  │  │  │
├──────────────────────┼───┼─────────────────────┤  │  │
│2.区传染病管理               │  10│查传染病应诊登记和病程记录等,查核传染病登│  │  │
│                      │   │记、报告、现场处理,达到要求分别得4、3、3 │  │  │
│                      │   │分                    │  │  │
├──────────────────────┼───┼─────────────────────┤  │  │
│3.指导社区学校卫生保健并进行健康行为监测  │  10│完成学生健康知识与行为调查3分,连续进行监 │  │  │
│                      │   │测2分,采取干预措施2分,对学校进行卫生指 │  │  │
│                      │   │导3分                   │  │  │
├──────────────────────┼───┼─────────────────────┤  │  │
│4.了解社区环境状况,并实施健康干预     │  20│查阅有关调查分析报告:对社区饮水(5)、环境 │  │  │
│                      │   │污染(5)、家居环境(5)、生活环境(5)有全面了 │  │  │
│                      │   │解、落实干预措施,“了解”与“措施”各占一│  │  │
│                      │   │半分                   │  │  │
├──────────────────────┼───┼─────────────────────┤  │  │
│ (五)老年保健               │  50│                     │  │  │
├──────────────────────┼───┼─────────────────────┤  │  │
│1.掌握社区60岁以上人口动态数并填写登记卡册 │  10│查阅老年人登记卡册项目完整3分,填写规范3 │  │  │
│                      │   │分,现场复核5名老年人相符4分       │  │  │
├──────────────────────┼───┼─────────────────────┤  │  │
│2.对社区老年人进行保健指导、提供保健服务  │  15│查阅有关资料与现场复核;每年全面体检1次5 │  │  │
│                      │   │分,每年至少家庭访视2次5分,随机抽查5名复 │  │  │
│                      │   │核按比例进行扣分,有社区保健指导计划和年度│  │  │
│                      │   │总结5分                  │  │  │
├──────────────────────┼───┼─────────────────────┤  │  │
│3.对社区特殊老人进行专案管理        │  15│独居老人、丧偶老人、残疾人、精神障碍者和75│  │  │
│                      │   │岁以上高龄老人等进行系统医疗、护理照顾10 │  │  │
│                      │   │分,设专案进行管理5分           │  │  │
├──────────────────────┼───┼─────────────────────┤  │  │
│4.普及合理用药知识             │  10│查阅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记录5  │  │  │
│                      │   │分、现场询问5名老年人复核5分,按比例得分 │  │  │
├──────────────────────┼───┼─────────────────────┤  │  │
│ (六)慢性病防治              │  50│                     │  │  │
├──────────────────────┼───┼─────────────────────┤  │  │
│1.对指定慢性病病人进行专案管理       │  10│对肺结核、肿瘤、高血压等病人进行系统管理5 │  │  │
│                      │   │分,动态跟踪管理5分,对所管对象入户复核占5│  │  │
│                      │   │0%                    │  │  │
├──────────────────────┼───┼─────────────────────┤  │  │
│2.有指征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  10│建床与撤床指征准确5分,病历书写规范5分  │  │  │
├──────────────────────┼───┼─────────────────────┤  │  │
│3.对社区精神病人和伤残康复期病人进行管理  │  10│掌握病人资料3分,了解病情进展或进行治疗  │  │  │
│                      │   │3分                    │  │  │
├──────────────────────┼───┼─────────────────────┤  │  │
│4.对社区内主要慢性病落实三级预防措施    │  20│针对性地制定三级预防规划8分,并具体实施落 │  │  │
│                      │   │实6分,查复核(5名)各50%         │  │  │
├──────────────────────┼───┼─────────────────────┤  │  │
│ (七)疾病诊治               │  40│                     │  │  │
├──────────────────────┼───┼─────────────────────┤  │  │
│1.具备院前急救应急能力           │  10│通讯畅通2分,24小时值班4分,所有工作人员 │  │  │
│                      │   │全面掌握心肺复苏等院前急救技术4分     │  │  │
├──────────────────────┼───┼─────────────────────┤  │  │
│2.对慢性疾病病人进行生物心理和社会三维诊断 │  10│查有关记录并现场抽3名病人复核各占5分   │  │  │
├──────────────────────┼───┼─────────────────────┤  │  │
│3.遵守全科医学诊疗程序并开健康教育处方   │  10│重点考察应诊疗是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确 │  │  │
│                      │   │认与处理现有问题;2.对连续性问题处理;3.│  │  │
│                      │   │提供预防性照顾;4.进行病人教育;5.开健康│  │  │
│                      │   │教育处方。每缺一项扣3分,现场复核(3名)和查│  │  │
│                      │   │阅病历和记录各占一半           │  │  │
├──────────────────────┼───┼─────────────────────┤  │  │
│4.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  8 │抽查病历与处方各10份,按全科医学SOAP格式 │  │  │
│                      │   │书写5分,处方书写规范3分         │  │  │
├──────────────────────┼───┼─────────────────────┤  │  │
│5.实施双向转诊               │  8 │指征准确2分,双向过程完整4分,记录规范2  │  │  │
│                      │   │分,检查相应转诊病人           │  │  │
├──────────────────────┼───┼─────────────────────┼──┼──┤
│五、服务对象                │  90│                     │  │  │
├──────────────────────┼───┼─────────────────────┤  │  │
│                      │   │重点考察服务契约制建立、合作医疗(医保)制 │  │  │
│ (一)有固定服务人口的措施         │  20│建立等,有其中一项即得分,当覆盖人口超过 │  │  │
│                      │   │70%时得满分,低于此比例时按比例给分   │  │  │
├──────────────────────┼───┼─────────────────────┤  │  │
│ (二)服务的对象包括病人及相关健康人    │  30│查阅有关病例记录,对病人的服务除疾病诊疗外│  │  │
│                      │   │还包括健康目标确定等15分;对相关人员进行包│  │  │
│                      │   │括家庭访视、心理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行为干│  │  │
│                      │   │预措施,每项5分,最多得15分        │  │  │
├──────────────────────┼───┼─────────────────────┤  │  │
│(三)以家庭为单位提供家庭照顾        │  40│查阅有关记录,按比例给分         │  │  │
│1.处理慢性病人时考虑到家庭资源对病人的影响 │  10│查阅有关记录并入5户家庭复核,按比例给分  │  │  │
│2.明确家庭生活周期并进行预防措施占30%   │  10│查阅有关记录并入5户家庭复核,按比例给分  │  │  │
│3.明确家庭结构的家庭占总户数的50%     │  15│查阅有关记录并随机入户复核,按比例给分  │  │  │
│4.进行家庭系统评估与干预的家庭占20%    │  5 │                     │  │  │
├──────────────────────┼───┼─────────────────────┤  │  │
│六、健康档案                │  90│                     │  │  │
├──────────────────────┼───┼─────────────────────┤  │  │
│ (一)建立完整的个人、家庭健康档案     │  20│以家庭为单位不低于60%得满分,否则按比例得│  │  │
│                      │   │分,随抽5份档案入户复核,档案不相符扣20分 │  │  │
│                      │   │,不完整按比例扣分            │  │  │
├──────────────────────┼───┼─────────────────────┤  │  │
│ (二)建立社区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     │  20│建立完整的社区档案8分,上墙5分,电脑管理 │  │  │
│                      │   │3分,每年更新一次4分           │  │  │
├──────────────────────┼───┼─────────────────────┤  │  │
│ (三)健康档案和有关文件能归类保存、利用  │  12│及时归类、存档、利用各4分         │  │  │
├──────────────────────┼───┼─────────────────────┤  │  │
│ (四)健康档案合格率达95%         │  18│个人、家庭和社区档案均符合市颁标准,各占6 │  │  │
│                      │   │分,随机抽10份,按比例记分        │  │  │
├──────────────────────┼───┼─────────────────────┤  │  │
│ (五)健康档案实行计算机规范管理      │  20│工作人员都会使电脑10分,按比例得分;能用电│  │  │
│                      │   │脑进行预约、登记并及时调出有关资料10分  │  │  │
└──────────────────────┴───┴─────────────────────┴──┴──┘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20日 深卫防发[1998]17号)
各区卫生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健康教育的管理,增强市民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素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健康教育的管理,增强市民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我市人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健康教育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 市健康教育机构是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各区健康教育机构是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并接受上一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区健康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业务用房、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技术设备三配套,进行独立运作,以适应辖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的需要。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设立健康教育科,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用房和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结合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围绕社会人群各个时期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康复和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在市、区健康教育机构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全市健康教育的科研培训和业务指导检查和管理。
  区健康教育机构负责辖区的健康教育业务指导的检查和管理。
  镇(街道)医院负责辖区内的社区健康教育业务指导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市、区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应积极配合支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健康教育协会应当发挥其连接政府与健康教育工作者纽带与桥梁的作用,以充分调动广大健康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人员编制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和配备;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人员编制,由所在单位进行内部调整和配备。

    第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证健康教育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根据任务的增加和业务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的比例。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辖区年度的工作任务,实行经费倾斜,配备必要的健康教育设备,保证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支持健康教育机构创办各种类型的健康教育报刊,宣传党的卫生政策,为广大市民提供健康教育园地。市、区健康教育机构要为基层健康教育组织和群众提供图、文、影、音等宣传资料,以推动社区和基层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要通过重点人群的系列健康教育和科学的行为干预,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带动全民健康教育;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可以探索有偿服务的途径,为拓展健康教育新的工作范围增加活力。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应当重视健康教育的项目设计和效果评价工作。要建立各自的示范区、示范点或示范项目,在转变社会人群的不良健康行为和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等方面发挥优势作用。

    第十二条 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和健康教育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相应的科研工作。研究危害人群健康的重点疾病的健康教育问题,了解和分析不同阶段人群的健康知识知晓情况和健康行为的形成情况。

    第十三条 市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对全市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培训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每年综合培训或单项培训不少于两期。各区健康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对基层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综合或单项培训。

    第十四条 市健康教育机构每季应组织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情况,交流经验、解决难点和重点问题。

    第十五条 实施健康教育工作报表制度。各区属及镇(街道)公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每季的健康教育工作报表应于每季下一个月的5日前报至区健康教育机构。各区健康教育机构应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10日前将区健康教育工作报表报至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健康教育机构。市属公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驻深公立和民营的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5日前将健康教育工作报表报至市健康教育机构。市健康教育机构应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10日前将全市健康教育工作报表报至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防疫处。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可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定期对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抽查和业务指导。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在考核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深卫防发[2000]41号)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保健休假)的管理,有效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待遇:
  (一)已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以上(含20年);
  (二)持有深圳市卫生局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安排健康疗养2周,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不同类型放射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制订年度健康疗养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疗养,并指定专人负责带队,确保疗养安全、经济实惠、有益身心健康和工作疗养两不误。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执行本规定,合理安排有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健康疗养活动。

    第八条 参加健康疗养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妥善安排计划内的工作,努力完成本职任务,服从安排,遵守纪律,搞好健康疗养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医疗设备维修保养业务管理的通知
            (2000年8月20日 深卫发[2000]7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目前,市卫生系统正在进行一场前所未有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后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医院现行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体制,改变当前这种落后的管理模式,对于提高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水平,节约资源,使之更好地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设备维修与保养呈各自为政的局面,部分单位由于技术手段不足,医院的医疗设备一旦出现稍为复杂的问题便不能解决。又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没有形成一种竞争向上的良好氛围,技术水平很难提高,不能保障医院的医疗设备正常运转,影响了医疗质量,而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有的医院甚至在医疗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存在不正之风。而现有的市医疗设备服务中心,对如何向各医疗卫生单位提供医疗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服务方面又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必要的工作力度,造成人才缺乏,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没有到位。加上没有与国内外医疗维修单位的横向联系,沟通不够,因此,我市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决定通过采取以下深化改革现行的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管理体制的措施加以解决,达到科学管理、资源共享、提高水平、节约费用的目的: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现行的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人员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不应再自行增加医疗设备维修工人,市局原则上不再批准调入此类人员。而且要做到逐步分流,减员增效。逐步实现医疗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社会化。
  二、完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目前还保留的设备科要明确科室职责和科室的负责人,负责人要全面及时掌握本单位医疗设备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购置等管理制度。科室应建立医疗设备情况登记卡,内容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使用次数、修理情况等内容。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先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三、市医疗卫生设备服务中心要强化科学管理,改进服务模式,引进人才,增加投入,提高服务水平。要引进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采用职工经济收入与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挂勾办法。要加强横向联系,取长补短,遇上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取得国内外同行的支持。大胆探索维修、保养、更新使用“一条龙”服务方式,做到“主动上门,定期巡访,随叫随到”,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要加大招聘人才的力度,招聘一批有真才实学的医疗设备维修人才。增加投入,购置先进的测验仪器设备,提高服务水平。
  四、市医疗卫生设备服务中心要做好价格标准的研究,使服务对象能够感受到价格的优惠。尽快建立进口设备零件保税仓,方便各医疗卫生单位选配进口零件。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医疗卫生设备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帮助出谋献策,不断探讨改革新思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把医疗设备维修工作搞上去。
  六、我局将把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列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量化考核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全市医疗设备管理工作会议,及时分析工作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七、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的培训与交流活动;组织专业技术小组尽快建立维修保养技术和业务的工作规范以及有关质量、价格的参考标准,促进我市医疗设备的管理及应用技术的提高。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管理的通知
             (2000年9月11日 深卫发[2000]76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允许卫生事业单位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设备进行投资、合作,合理组织收入。我市有些单位也作了有益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效益。但有少数单位在进行合作、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缺乏透明度,缺乏监督和制约等必要的程序。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时,没有经过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科学的论证;
  二、进行投资、合作、扶贫、捐赠前,国有资产没有按规定程序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投资、合作的“合同”、“协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合同法的要求进行修订;
  四、没有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权益;
  五、自行决定作出经济赔偿;
  六、投资收益没有如数列入单位财务收入,而以“公司”、“工会”等名义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规范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济活动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程序办理,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一)利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含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和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合作、扶贫、捐赠、出租、出借、转让(含转出、转入)抵押等单项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
  (二)向外发包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等后勤服务社会化经营管理项目;
  (三)引进技术、设备、管理的合资合作项目;
  (四)因合同产生的赔偿;
  (五)签订跨越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的各项合同、协议。
  二、涉及的资产价值不明确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作为投资份额。严禁无偿、低价进行投资、合作和擅自理赔、扶贫、捐赠等行为。
  三、与他人合作、合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装备配置许可的有关管理程序的要求。
  四、合资、合作的协议(合同)除应考虑本单位土地、房屋投资收益的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投资收益。
  五、所有合同、协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益分配应以投入的资本份额为依据。
  六、所有经济活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转移、截留收入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
  七、各单位只能在国有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于日常结算。其它帐户要根据单位存款业务的性质和工作需要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设。各单位于9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计财处。在此之前已经设立的帐户要进行清理。
  八、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参与非法融资、拆借、买卖股票等金融活动,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九、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国有资产,凡违反政策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各单位应对已发生的本通知所列有关项目进行清理,并于9月20日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凡未履行规定程序和报批手续的合同、协议一律暂停执行。
  十一、基建工程项目、药品购置等依照相关法规执行,不在此列。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
             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深卫发[2000]85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病人选择医生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4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病人选择医生”是让患者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调整医患关系的重大改革。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院内部的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把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落到实处,让每一名卫生技术人员都得到充分展示专业技术技能和工作业绩的机会,实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二、实施步骤
  各医疗单位要采取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可在门诊进行试点,先在专家专科门诊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医院内部其它科室及住院部分期分步推广。
  三、实施方法
  (一)各医疗单位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将医生的相关资料及选择医生的具体方法,实事求是地给予明示。在候诊大厅,必须张贴应诊医生的照片及资料(姓名、职称、所擅长专业及每周应诊时间),或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系统、电话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等供病人检索查询;电脑系统逐步实现院间联网;医院印制就医指引供病人选择;设立服务台,由护士导诊,向病人介绍情况并协助病人选择相应的医生。
  (二)门诊应多选派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医生应诊,提高首次确诊率。同时,在上级医生的带教下,可合理配备初级职称的医生应诊。
  (三)为保证医疗质量,应结合各单位具体情况,限定每位出诊医生日门诊最高限额。病人可根据当天出诊医生介绍选择并按顺序就诊;对求诊病人较多的医生,可采取“预约制”,或适当增加门诊时间和转其他医生就诊。
  (四)病人以选择医生为主,护理部门及各辅助科室主要协助医生工作,不在被选择之列。
  (五)病人选择医生应是在日常工作时间内。而急诊及非日常工作时间(夜间、年节假日),应由院方安排的值班人员应诊,以免延误病情。
  (六)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中,要注重对青年医生的培养,健全培养措施,为青年医生提供足够的实践和锻炼机会,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要注重发扬团队精神,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竞争与协作的关系,保证学科间、部门间协调运作。
  (七)在开展病人选择医生的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使病人得到优质、高效、规范的医疗服务。
  (八)在社区健康服务中,让居民自主选择社区医生。社区医生应熟悉了解社区内外卫生资源情况,帮助病人选择专科服务,协助病人转诊和会诊。
  四、考核与鼓励
  (一)各医疗单位可实行挂牌医生资格制,合理制定挂牌医生个人工作指标及质量考核指标,建立医生工作量化考评组织,对医生的医德医风、工作数额,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争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辅助科室及护理部门设立病人意见箱并进行满意度调查。定期考核时,依据病人及医生的意见,医院在进行人员聘任时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医生是病人选择的对象,也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主管人,其劳动报酬应与其他人员拉开档次。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分配方案,使水平高、服务好、被病人选择多的医师能得到较高报酬。
  五、各医疗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从200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5日 深卫发[2001]8号)
各区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提高我市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做好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落实好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的各项工作。残疾儿童报告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联系。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残疾儿童发生率及残疾类别(视力、听力、智力、肢体言语、精神)的信息,掌握儿童残疾发生的动态变化,加强儿童保健措施,改善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残疾儿童的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年龄在0一14周岁,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实行报告制度。

    第三条 市、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残疾儿童报告、调查等业务管理;镇级以上各类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收集、上报工作。

    第四条 成立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残联理事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残联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残联有关部门和各大医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可疑病历进行确认。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诊残疾儿童后,诊治医师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并在病历封面注明“残疾已上报”标志,避免重报。

    第六条 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室应当即时收集《报告卡》,并按顺序编号,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保存。
  医疗机构防保科于每月10日前,将收集的《报告卡》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

    第七条 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卡》后,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并于每月15日把上月收到的《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 市妇幼保健院收到各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后,应当进行核实,删除重复《报告卡》,将新增残疾儿童登记存档,并按残疾儿童居住地将新增残疾儿童《报告卡》分发到所在地的区妇幼保健院。

    第九条 各区妇幼保健院收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分发的《报告卡》后,应当登记,并作入户调查,认真填写《0一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各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0一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季报表》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十条 市妇幼保健院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的全年残疾儿童情况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及市残疾人康复办。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局定期组织各大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讨论总结残疾儿童报告情况,即时解决《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漏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工作,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率必须达到97%以上,项目填写错误率小于1%,诊断错误、诊断不明的病例小于10%。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报告方案设计、人员培训、质量检查、资料处理分析工作,并负责技术咨询;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报告工作,不得向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经费由市残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
                         编号:
  患者姓名:           门诊(住院)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详细住址:
  电  话:           邮  编: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户籍地址:
  户口类型:常住    暂住    流动
  诊  断:
  残疾类别: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智力残疾 4.肢体残疾 5.其它
  诊断依据:1.临床 2.CT超声波X光 3.智力测定 4.脑干诱发电位 5.其他
  报告单位:         报告医师: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反面:
  填卡说明:
  1.填报对象及年龄:居住在本市的0一14岁残疾儿童。
  2.填报内容:报告卡的所有内容请仔细填写,以备随访。
  3.诊断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请具体填写到残疾病名、程度。
  4.残疾类别:如有多项残疾可多项选,并划0表示。
  5.凡圈“其他”项目,请具体填写。
附件2:          深圳市残疾儿童季(年)报表
  填报单位:
  统计编号:
┌───┬───────────┬───┬─────────────────┐
│年 龄│   儿童数*     │残疾数│      残疾类别       │
│   ├───┬───┬───┤   ├──┬──┬──┬──┬──┬──┤
│   │ 合计 │ 男 │ 女 │   │视力│听力│肢体│语言│精神│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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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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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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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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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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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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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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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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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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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一1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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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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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数:每年年底填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附件3:         深圳市残疾儿童病例登记册
  市、区妇幼保健院每收到一张报告卡按顺序编号登记:
┌─┬──┬─┬─┬──┬──┬──┬─┬─┬───────────┬───────┬───────┐
│编│儿童│性│年│父亲│母亲│家庭│电│诊│    残疾类别   │ 诊断依据  │ 诊断医院级别 │
│号│姓名│别│龄│姓名│姓名│住址│话│断├─┬─┬─┬─┬─┬─┼─┬─┬─┬─┼─┬─┬─┬─┤
│ │  │ │ │  │  │  │ │ │视│听│智│肢│语│精│临│物│智│其│市│专│区│其│
│ │  │ │ │  │  │  │ │ │力│力│力│体│言│神│床│理│测│他│级│科│县│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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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深圳市0一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编号:_______________儿童姓名: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实足年龄:_______________诊断: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_____居委会(村)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父母基本情况
  1.父亲姓名:
  2.母亲姓名:
  3.父亲职业:(1)工(2)农(3)干(4)军(5)文卫科技(6)商(7)其它
  4.母亲职业:(1)工(2)农(3)干(4)军(5)文卫科技(6)商(7)其它
  5.父亲文化程度:(1)大学(2)高中、中专(3)初中(4)小学(5)文盲、半文盲
  6.母亲文化程度:(1)大学(2)高中、中专(3)初中(4)小学(5)文盲、半文盲
  7.父吸烟:0否 1是  2≥20支/日
  8.母吸烟:0否 1是  2≥20支/日
  9.父饮酒:0否 1每周三次以上(①黄酒②白酒③葡萄酒)
  10.母饮酒:0否 1每周三次以上(①黄酒②白酒③葡萄酒)
  11.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0否 1是_______________
  12.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0否 1是_______________
  母亲孕期情况
  1.感冒、发热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2.风疹、皮疹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3.剧烈孕吐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4.见红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5.保胎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6.被动吸烟  0无  1.轻    2.中    3.重
  7.孕期疾病0无1有_________________
  8.孕期合并症0无1有_______________
  9.孕期用药0无1有_________________
  10.耳毒性药物0无1有(卡那、庆大、链霉素)
  小儿出生史
  1.以往胎次:人流______胎; 自然流产______胎;死胎______;其它______胎
  2.历次出生子女有何出生缺陷:0无1有
  3.母亲生育此胎年龄___________岁;父亲年龄___________岁
  4.第________胎_________产
  5.孕周___________________
  6.出生体重______________(克)
  7.产式:1.顺产 2.难产(产钳、吸引产剖宫产)难产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生儿期
  1.产时窒息:0无1有<(①5分钟②5一10分钟③>10分钟
  2.颅内出血:0无1有
  3.脐带绕颈:0无1有________圈
  4.胎儿窘迫:0无1有(胎心胎动异常)
  5.羊水混浊:0无1有
  6.吸氧气:0无1有(<天1一7天>7天=
  7.新生儿黄疸延迟>=1个月0无1有(①照兰光②未照兰光)
  8.羊水吸入:0无1有
  9.其它:0无1有_______________
  小儿既往疾病史
  智力问:1.高热惊厥0无l有
      2.癫痫0无1有
      3.脑炎0无1有
      4.脑膜炎0无1有
  听力问:1.中耳炎0无1有
      2.反复呼吸道感染0无1有
      3.使用耳毒药物0无1有
  若 有:①卡那霉素;②庆大霉素;⑧链霉素;④其它_______________
  视力问:1.眼炎0无1有
  全部问:1.颅脑外伤史0无1有
      2.其他疾病0无1有
      3.传染病史0无1有
  若 有:①麻诊 ②风疹 ③腮腺炎 ④脊髓灰质炎 ⑤结核病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
      4.意外伤害0无1有
      若有:①交通 ②溺水 ③窒息 ④坠落 ⑤其它_______________
  家族史(针对各种残疾问询)
  1.父母近亲婚配0无1有___________________
    父母上代近亲婚配0无1有_______________
  2.眼疾史:父盲0无1有
    盲时年龄_______________致盲原因_______________
    母盲0无1有
    盲时年龄_______________致盲原因_______________
    家族史0无1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耳疾史:父聋0无1有
    聋时年龄_______________致聋原因_______________
    母聋0无1有
    聋时年龄_______________致聋原因_______________
    家族史0无1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智力低下:父0无1有
    年龄_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0无1有
    年龄_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族史0无1有
  5.肢体残疾:父0无1有
    年龄_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0无1有
    年龄_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族史0无1有
  6.其他疾病及先天畸型:父0无1有(癫痫)
              母0无1有(癫痫)
              家族史0无1有
  儿童状况
  一、现在生活环境
  0.散居
  1.普通园、所、学校
  2.特殊园、所、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
  3.寄养在外
  4.其他
  二、主要教育训练情况
  1.父母
  2.祖(外祖)父母
  3.兄弟姐妹
  4.亲戚
  5.保姆
  6.其他
  三、儿童治疗康复状况
  0.无
  1.带助听器
  2.进行语训
  3.肢体功能康复
  4.其他_______________
  抚养人要求
  1.上普通小学(幼儿园) 2.特殊学校 3.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4.康复中心训练 5.其他_______________
  收到卡日期_______________调查日期_______________
  调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姓名_______________审核人联系电话: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
             保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1年7月1日 深卫发[200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免疫接种工作全面有效地运转,消除免疫空白,提高免疫质量,促进优生优育,保障全市的儿童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儿童属计划免疫的保偿对象:
  (一)在本市实施计划免疫接种的本市户籍的儿童或居住3个月以上、有固定详细地址的外来暂住的儿童;
  (二)无严重的慢性疾患、器质性疾病和免疫缺陷及无过敏史的儿童。

    第三条 保偿接种的疫苗为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以下简称“四苗”)。

    第四条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应遵循自愿入保的原则,入保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计划免疫接种单位一次性交纳“四苗”全程免疫的疫苗接种和管理费用(简称保偿金)。入保的儿童与承保单位的保偿关系以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与计划免疫接种单位签订的《计划免疫保偿合同书》和承保方开具的保偿金收据予以确定。

    第五条 保偿期限从入保儿童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各苗的基础免疫后30天起至入保儿童满6周岁止。

    第六条 保偿的疾病为结核性脑膜炎、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

    第七条 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与承保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领导小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组,计划免疫门诊责任单位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执行组,分别负责各级计划免疫保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管理和免疫接种工作。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负责处理接种发生的严重反应及相应传染病的调查、诊断和处理。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接种反应处理组,负责处理辖区发生的接种反应及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相应传染病的报告、调查和诊断

    第十条 计划免疫门诊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接到可疑的保偿范围内的六种传染病报告后,应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我市专项疾病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报告时限逐级报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一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应做好个案登记、病人标本的采集、保存及送检工作,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预防措施。遇需要进行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的,应向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接到有关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的申请,应在一周内立项,并开展相应的调查和诊断工作。如遇诊断困难,可申请上一级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织或机构予以协助鉴定。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的诊断或其上级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织和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我市入保儿童的补偿依据。
  其它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第四章 承保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保单位应当严格按《全国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和技术要求,给入保的儿童完成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精制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的免疫接种;
  (二)每次接种完毕后,接种人员必须在《儿童接种证》上签上姓名或盖章;
  (三)遇到入保的儿童因病或外出不能按时进行预防接种的,接种人员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补种的时间并做好通知的记录;
  (四)遇拒绝接种者,接种人员要在相应的记录表上注明拒种原因,同时要有入保者的家长或监护人签字予以证实。

    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儿童计划免疫冷链器材的监督管理,组织宣传发动,负责所需疫苗的供应和疫苗质量、免疫水平和疫情的监测,负责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的诊断和接种反应重大事故的处理,负责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定期考核检查,收集传递计免信息,汇总全市计免的工作情况。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接种器材及冷链器材的使用管理,负责辖区内各种疫苗的领发,按免疫程序检查儿童免疫接种的情况,协助上级做好疫苗质量、人群免疫水平和疫情的监测,负责辖区内相应传染病的个案调查和处理,负责组织基层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本地区的考核评比,按要求及时上报计免报表和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情况。
  免疫门诊负责办理入保和补偿手续,负责妥善管理和使用冷链器材,负责免疫接种基本资料的建立、使用和管理,负责按免疫程序和冷链接种要求,对入保儿童按时进行免疫接种。要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的制度,严防重种、错种和漏种。负责管辖范围内相应传染病的个案调查和处理,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的计免报表。
  各医疗保健单位的妇产科必须认真做好新生儿卡介苗的接种、登记工作。要认真填报新生儿报告卡,详细填写新生儿家庭住址和联络电话及其父母所在的单位名称,并按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统一的传报方式报至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向新生儿的家长宣传计划免疫保偿的重要意义,动员他们到所属的计划免疫门诊及时办理入保手续。
第五章 入保者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入保者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医生约定的时间携带入保儿童到指定的计划免疫门诊接受接种;
  (二)入保儿童患有相应传染病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带患儿就诊,并同时向原接种单位报告;
  (三)入保儿童变更住址或因故外出不能如期接种,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在地址变更或外出一周内及时通知计划免疫门诊。
第六章 保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保偿金由各计划免疫门诊负责收取,保偿金不纳入税收管理,主要用于疫苗购置、冷链运转、疾病补偿、宣传培训和劳务管理等开支。随着物价上涨和接种疫苗种类的增加,保偿金应适时调整,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适用于调整保偿收费后入保的儿童。

    第十七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保偿金要设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帐目健全。各免疫门诊要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保偿金收据,并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保偿金的分配比例,计划免疫门诊占83%、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占10%、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占7%。

    第十九条 各计划免疫门诊的保偿金每季结算一次,按比例留存,并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比例部分上缴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费在免疫门诊留存的保偿金中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交付。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保偿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并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比例部分上交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保偿金每年结算一次,并要加强对保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偿金按如下的原则进行使用:
  (一)计划免疫门诊保偿金的30%作疫苗费、20%作备用补偿金、50%作为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购置费及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偿金的40%作备用补偿金、5%作相应疾病调查鉴定费、25%作宣传培训、检查考核、评比奖励费、30%作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购置费及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偿金的50%作备用补偿金、10%作相应疾病调查、诊断鉴定费、5%作冷链运转维持费、20%作为检查考核、评比奖励费、15%作宣传培训费及其它经费;
  (四)备用补偿金的使用:在保偿过程中,各年龄组保偿期每届满一年,从其备用补偿金总额的六分之一中扣除当年发病补偿费后,余额的60%按2:2:3:3的比例转为冷链运转维持费,冷链器材的维修、购置费,相应疾病的调查、诊断、鉴定费和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经费;余额的40%奖励有关人员;
  (五)各级承保单位因管理不善,违规使用,造成备用补偿金失控或保偿费用困难者,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七章 补偿的标准及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了“四苗”(卡介苗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三次、百白破疫苗三次、麻疹疫苗一次)全程基础免疫30天后,仍发生相应传染病者,承保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鉴定证实后,应按如下标准给予入保儿童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每例麻疹补偿1000元;
  (二)每例百日咳或每例破伤风分别补偿2000元;
  (三)每例白喉或每例结核性脑膜炎分别补偿5000元;
  (四)每例疫苗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补偿20000元;
  (五)每例野病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补偿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责任范围内的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性脑膜炎病例,由计划免疫门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负担保偿费的25%、35%和40%;
  发生责任范围内的脊髓灰质炎病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免疫门诊分别负担保偿费的50%、30%和20%;
  遇到计划免疫门诊不足以支付补偿费,其缺口部分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决;如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仍不足以支付,其缺口部分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决;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备用保偿费都不足以补偿的,从市、区儿童计划免疫发展经费提取予以补偿。
  遇承保方内部出现保偿费分担分歧或入保方与承保方之间出现补偿争议,由区和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领导小组逐级裁定。

    第二十三条 因承保单位或工作人员不负责,造成漏种或错种,或入保儿童因病不能接种、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已按规定向免疫门诊报告,但承保单位或工作人员未及时落实补种措施,或补种的时间弄虚作假而导致发病者,由承保单位承担责任。承保单位对保偿事故的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责成其承担部份或全部的补偿费用。
  对由于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拒绝接种,或长期外出,或迁离本市而造成未种,或其未按免疫程序的要求完成有效的接种而发病者,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范围内患相应的传染病,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在得知诊断起一周内通知承保单位,经承保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由指定的疾病诊断组鉴定证实后,方可获予补偿。如因其家长或监护人违反本规定,延缓或影响了诊断的鉴定和证实者,则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入保儿童的补偿费凭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的诊断证明书、合同书、计免接种证到签约的免疫门诊领取。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范围内“四苗”接种率和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都达到规定指标,无接种事故或无补偿病例发生,工作报表填报及时,资料完整,无漏接种对象,无漏接种疫苗项目和接种程序错误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执行保偿金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相应传染病或保偿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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