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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 2001-09-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1]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抓紧制定“十五”公务员培训规划。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纲要》(粤人发(2001)127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十五”公务员培训规划,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要报送省人事部门备案。

  二、深化国家公务员培训。一要规范初任培训。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内容包括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行政法律法规、政府的职能与运作以及机关公文处理知识等,时间不少于15天。二要做好任职培训工作。在机构改革中晋升领导职务或轮岗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在到职1年内接受任职培训,重点提高理论水平、领导水平和组织、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使其尽快适应新职位的要求。三要深化专门业务培训。各部门应在机构“三定”方案实施后2年内至少确定2门专业课程,对在机构改革中变更职位的公务员进行一次本部门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四要强化更新知识培训。每个公务员每年应参加更新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外语、计算机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经济、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经济、创新能力开发等,时间不少于7天。

  三、建立健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建设。要完善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逐步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任职”。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建立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培训的经历、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要积极发挥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省政府行政综合系统干部培训中心、省财税工商系统干部培训中心在公务员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地级以上市,要发挥市级行政学院以及市人事局组建和管理的干部培训中心在公务员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其他各类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的作用,促进我省公务员培训的制度化、网络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结合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以公务员能力建设为主题,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全面加强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总体要求。
  1.确立培训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培训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也是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公务员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干,把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根据“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确定培训重点和培训内容。着力培养和提高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以及现代科学知识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3.依法培训,规范管理。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各类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建立公务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把公务员培训和考核、使用结合起来。
  4.区分层次,确保质量。根据公务员的职位要求和职业发展特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把提高质量摆在培训工作的首位。
  5.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改革培训工作。坚持用改革的办法研究和解决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现代培训意识,运用现代培训手段,实现培训方式现代化。改革培训方式、方法,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特点开发培训内容,增强工作活力。
  二、基本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基本目标。
  根据“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公务员职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使公务员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有明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学历、专业、知识结构从总体上得到优化,以现代行政管理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同时,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培训体系,培训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1.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树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开展思想道德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帮助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能力。坚持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任职。初任培训突出适应性,着力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在任职1年内接受培训。
  任职培训根据所任职务分层次进行,重点提高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总揽全局和战略思维的能力,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和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统筹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每个部门至少要确定两门以上专业课程,进行强化培训,使公务员精通行政管理知识和与本职工作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培训要注重前瞻性,每年由人事部提出培训科目,供各地、各部门选择。各地、各部门的人事部门要继续抓好外语、计算机、普通话方面的技能培训。
  3.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其学历层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学习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进一步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到2005年,力争地(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90%,县、乡行政机关达到60%。积极开展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教育,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的行政管理人才。有计划地选拔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公务员出国(境)培训,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后备人才。
  4.搞好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重点提高西部地区处级以上公务员的能力。“十五”期间,要加大对口培训工作力度,人事部拟组织东部较发达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为西部地区培训5000名左右副处级以上公务员。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也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在公务员培训工作方面的合作,为西部大开发服务。
  5.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深入贯彻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在全体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6.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定向培训是机构改革中进行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原则,各地人事部门要善始善终地抓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分流人员进行职业、岗位、技能等多方面的培训,为储备人才和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行政学院、各类公务员(干部)培训中心等培训基地的作用。各级行政学院是培训国家公务员的重要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更好地完成公务员培训任务。各类公务员(干部)培训中心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开展培训工作。各级行政学院和各类公务员(干部)培训中心都要坚持改革,勇于探索,挖掘潜力,在公务员培训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创立培训“品牌”,建立有特色的培训项目。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要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发挥普通高等院校的作用,为公务员培训提供条件。
  (二)建立统一、规范、配套的教材体系。国家统一规划并审定、推荐一批适应各级公务员培训需要的高质量的培训教材。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编写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形式新颖的培训教材。
  (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和培训管理工作者队伍。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行政学院和其他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要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实行教师进修制度、实践锻炼制度,定期举办师资培训班,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人事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选聘党政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师资资源共享。“十五”期间,人事部将重点培训500名左右培训管理骨干。各地也要加大对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引导他们主动研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规律、内容和方法,提高组织管理能力。
  (四)保证公务员培训经费的投入。公务员培训是政府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渠道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推进公务员培训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务员远程培训网络,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数字化培训软件和网络课程,组织优秀教师授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六)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分级建立公务员学习培训档案。根据不同培训形式,建立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公务员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七)完善有关法规,逐步实现公务员培训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管理办法,以及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等,逐步做到依法培训。
  (八)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公务员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干部教育总体规划。各地、各部门都要把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科学高效的公务员培训机制
  (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务员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人事部作为全国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本地区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抓好规划制定、政策研究、督促检查、质量评估、工作协调等宏观管理工作。
  (二)建设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培训施教机构体系。各级行政学院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原则,努力做到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进一步确定和完善班次设置和教学计划,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政府工作需要的公务员培训教学体系。国家行政学院承担高中级公务员的培训,举办省(部)级行政领导参加的专题研究班、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地(厅)级领导参加的培训班,以及部分优秀后备干部参加的培训班;省级行政学院承担中初级公务员的培训,举办地(厅)级行政领导参加的专题研究班、省和地(市、州、盟)处级公务员参加的培训班;其他各类行政学院、公务员(干部)培训中心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各级行政学院和各类公务员(干部)培训中心,要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积极发挥作用。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培训需要,建立公务员培训示范基地,发挥龙头作用。同时,要逐步调整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布局和规模,实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有计划地对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有条件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普通高等院校进行资格认定,以确保培训质量。
  (三)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每年年底以前,下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将本年度培训情况及下一年的培训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培训评估标准,积极运用现代化评估手段,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促进培训教育质量的提高。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培训证书、有关的培训活动以及相关的中介组织的管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四)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培训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各级各类公务员的能力标准,根据公务员职业发展和政府工作需要,确定培训目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加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计划调训、自主择训、竞争参训相结合的培训机制。进一步完善培训计划、调训、教学、考试考核、考勤等工作规范。
  (五)创新培训方法。根据公务员培训特点,大胆改革不合时宜的培训方法,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有利于调动学员学习热情和创造性的方法。总结推广双讲式教学、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培训方法,挑选整理行政管理、法律等主干学科的教学案例,增强教学特色和教学效果。
  (六)开展公务员培训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公务员培训的自身规律、特点,用于指导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不断提高培训工作水平。
                             
人事部
                          二○○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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