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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1]10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整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专业室内停车场、商业写字楼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国家计委规定,对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的配套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对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物价部门有权纠正其价格行为。

  二、区别不同类型停车场、泊车点实行计次收费、计时收费、按月收费。
  住宅区、综合商住楼、市区露天停车场按次按月收费。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露天停车场按次收费。
  静态道路停车场(泊车点)分时段按时按次收费。

  三、加强普通露天停车场、住宅区(含商住楼)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管理。普通露天停车场、住宅区、综合商住楼停车场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经营者可在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浮动。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者对住宅区内住户的停车服务收费要实行优惠,优惠价格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研究制定。

  四、静态道路汽车停车场(含电子咪表泊车点)停放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分白天、晚上两个时段收费,白天按时收费,每小时4元;晚上18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每次10元。

  五、对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的露天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上报市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六、交通肇事、违章、机障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11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

  七、按照省物价局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住楼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

  八、加大对车辆停放行业管理的力度,建立约束机制。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收费停车场凭有关部门的批文、证照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到所属区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牌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悬挂。
  全市各车辆停放站(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明码标价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各级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对屡查屡犯超过3次的停放站(场),由机动车停车场的审批部门撤销其车辆停放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格。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辆/元
  时间/车类  次(12小时)  8时-18时  18时-次日8时  月保管
  收费标准/场(站)类  (按次收费)  (按次收费)
  中.小型车  大型车  超大型车  摩托车  摩托车  中.小型车  大型车  超大型车  摩托车
  住宅区(含商住楼)  10  2  2  600  60
  室内.地下停车场
  普通(含住宅区)  5  10  20  1  2  350  600  1000  40
  露天停车场
  说明:1、商住楼指商场(写字楼、娱乐场所、旅业、服务业)与住宅一体的综合楼宇,以规划部门核批的项目为准;
  2、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跨段最高收费为2元,住宅区室内、地下停车场跨段最高收费为3元;
  3、中小型车指额定载重量为2吨以下(含2吨)人货两用车,19座以下旅行车,各类型面包车、的士车;
  4、大型车指额定载重量为2吨以上(含8米长)货车,20座以上旅行车、大客车;
  5、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量为4吨以上(不含4吨)货车,平板车,拖挂车、40尺集装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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