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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0 生效日期: 2001-05-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广州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一、依据产权关系,调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1.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至政府授权经营机构(包括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同)营运至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后,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而是按管资产和管人相结合的要求,依据产权关系,实行谁出资谁管理。

  2.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公司》的要求,依据产权关系,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至市委,区、县级市党委管理本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纪检书记,监事会主席,稽察特派员;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管理所属原可视为局级和局级企业的领导班子,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提名,按授权经营的大集团领导班子的同样程序任免;至授权经营机构管理其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至授权经营机构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主要成员;至授权经营机构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至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兼任。

  3.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前,市政府授权经营机构的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纪检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稽察特派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工委共同考察,征求市国资委和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定。

  4.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后,市政府授权经营机构的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至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市国资委和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定,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任免。至稽察特派员由市国资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审定,由市政府任免。至授权经营机构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国资委和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至授权经营机构的董事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党委考察,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监事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至授权经营机构的纪检书记由党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纪委意见,报市委审定;工会主席由党委提出人选,征求市总工会意见,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共同考察,报市总工会党组同意,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至授权经营机构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党委考察,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至授权经营机构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授权经营机构依照《公司》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至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投资的各类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前均需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按照企业类别,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待遇
  5.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企业类别确定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待遇。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后,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按企业类别重新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原有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调入党政机关的,以其所在企业的类别及在企业担任的职务(或原定行政级别)、本人的业绩表现作为确定新岗位行政级别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6.企业领导人员涉及看文件、参加会议等政治待遇的,按企业类别而定。由市政府直接授权的经营机构按市直属单位执行。涉及办理出国出境、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由各个授权经营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拓宽选拔渠道,改革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7.可根据企业类别和岗位要求,分别采取以下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并实行聘任制或任期制。至公开招聘 。由企业向社会公开企业领导岗位空缺情况和应聘的资格条件,通过对应聘者进行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确定人选;至民主选举。由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职代会组织企业职工采取推选、无记名投票等方法产生人选;至竞争上岗向全体职工公开企业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参加竞争的资格条件,通过对参与竞争者进行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领导集体讨论确定人选;至市场招聘。由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根据企业的需要,推荐经理人选。

  8.加快培育企业领导人才市场。市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和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分别隶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管理。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企业领导人才信息收集、素质测评、任职资格考核、业绩档案管理、组织培训、向企业推荐合格领导人员等工作,积极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努力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9.逐步推行经理任职资格制度。担任企业经理职务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并须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由市具有相应职责的有关机构测评确认。

四、完善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10.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市国资委派出,代表市政府对授权经营机构行使监督权力。主要任务是对企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稽察结果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每一名稽察特派员和若干名稽察特派员助理组成一个稽察组,负责2-3个授权经营机构的稽察工作。稽察特派员原则上从市委管理的干部中选任,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11.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按照“谁出资、谁派出”的原则,授权经营机构由国资委直接派出。监事会成员由有关机构和职工的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监事会主席由派出机构指定。监事会对派出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外派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听取和审查企业财务预算安排和财务报告,审议重大投资决策,审查企业资产处置,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及奖惩提出建议,监督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等。监事会成员的工资、费用由派出机构支付。在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前的过渡期内,对授权经营机械派出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报国资委备案。

  12.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授权经营机构向所属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依法进入董事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兼任所驻企业董事以外的任何实职,其工资福利由委派方负责,不准在所驻企业领取任何报酬。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定期进行轮换。企业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才能生效。

  13.实行国有产权代表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国资委向授权经营机构委派的董事长,授权经营机构向其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委派的董事长和向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是国有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分配方案等对出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国有产权代表向委派单位报告重大事项时,必须表明个人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在企业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产权单位的意见先例表决权或表明态度。

  14.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授权经营机构签定任期责任书,授权经营机构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要与授权经营机构签定任期责任书。任期责任书要写明任职期限、岗位责权和报酬。

  15.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产权单位要以任期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大经济事项考核和任期考核,并按照“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考核内容要根据不同岗位有所侧重,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及时公布。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奖惩,并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对经营业绩好的,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经营业绩差的,要加大惩处的力度。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连续2年增加新亏损的,不得续任;不能实现任期目标的,必须离职;对长期不能扭亏转盈或明显减亏的,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因决策失误被撤职的,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企业领导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到本人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7.建立推荐、考核企业领导人员责任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推荐、考察人员的职责。企业领导人员上岗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在适当时候派出考察组,对其进行跟踪考察。对在推荐、考察中不负责任,不讲原则,以权谋私,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用人失误及严重后果的,追究推荐、考察者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18.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权,保证经理班子的生产经营指挥权,落实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履行职代会的民主管理监督职责,形成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企业重要人事任免要经企业党委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考察,由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通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党组织的意见。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班子,企业党委书记可兼任董事长,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董事长、事会负责人和总经理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五、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素质

  19.完善培训制度。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法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组织实施。逐步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要与使用、待遇相结合,对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定期进行考试、考核,并把考试、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20.改进培训方法和充实培训内容。重视运用现代化电子通讯手段,通过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形式,开辟电视教育课程、网上学院,与国内外有关院校或研究机构合办网上培训;充分发挥党校、干部院校、高等院校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网络体系。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组织企业领导人员出国考察、进修,依靠、利用我省、我市在港澳的企业开展境外培训。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强化进行金融、财务、法律、外语、计算机、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素质。

  21.建立分层分类的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机制。政府授权利经营机构领导人员与一般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各自任职资格条件参加不同的培训。培训内容要有所不同,对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的培训,按照其职责不同而有所侧重;对于企业后备领导人才,根据其特点和所备岗位的需要,采取出国进修、转岗、交流、参与中心工作、承担专项重大任务、担任助理职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以培养。六、加强宏观管理和组织领导

  22.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后,市委组织部协助市委负责对全市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后备领导人才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的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推荐、培养、选择、交流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国资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分别制定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办法和企业领导人员推荐考核责任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等配套制度,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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