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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做好清退合同民警收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5 生效日期: 1996-02-0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4年,江苏省常熟市公安机关,针对当地经济发展迅速、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在乡派出所试行了从农民中招聘合同民警的办法。随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也仿效他们的做法,陆续招聘合同民警。1985年5月,公安部就此发出了《关于吸收合同民警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公信传〔85〕363号),指出招聘合同民警要严格控制,可在经济发达,乡镇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试点,不要增加农民负担。实践证明,招聘合同民警在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问题上起了一定作用。部分合同民警也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热情,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未经试点取得经验,就一哄而起,大量招聘合同民警,经费靠向农民摊派,或从各种收费、罚没款中解决,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禁止加重农民负担,禁止乱收费乱罚款的规定。合同民警没有列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没有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随着法制的健全,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同民警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合法身份,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要求。国家对人民警察队伍管理的方针、政策,在合同民警身上难以落实。1990年1月,公安部《关于停止招收合同民警的通知》(公发电〔1990〕170号)下发后,各地陆续开展了合同民警的清退工作,合同民警总人数已从十几万人下降到1994年底的3.7万人。但清退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到1994年底,江苏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清退了合同民警,1995年湖北等省也完成清退任务。但有些地方工作进展不大,个别地方甚至仍在以各种名义招收合同民警。为进一步做好合同民警的清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健全法制和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大局出发,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对清退合同民警重要意义的认识。对现在仍在民警岗位上工作的合同民警,要全部清退。特别是1990年公安部《关于停止招收合同民警的通知》下达后招聘的合同民警,应无条件清退。今后不得再招聘合同民警。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合同民警的工作成绩,又要向他们讲清清退的原因和重要意义,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清退合同民警,是国家法制建设和加强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势在必行;随着合同民警年龄的增长,后顾之忧增多,今后改变职业将更加困难,及时做好清退工作对合同民警也是十分有利的。 
  三、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认真做好安置工作。从已经完成清退合同民警任务的地方的工作经验看,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支持是十分必要的。清退合同民警,对减轻农民群众负担,禁止不合理的摊派、罚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合同民警所在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将合同民警情况介绍给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议给予妥善安置。工作表现好一时又无去处的,可推荐给保安服务公司做保安员。有条件的地方,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在吸收录用人民警察时,严格按照国家考录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平等考试,择优录用为人民警察。 
  四、清退合同民警工作,要求在1996年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清退工作结束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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