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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1 生效日期: 2000-11-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人调发[1991]4号

广州市司法局编号:38
  一、审批事项(3项)
  (一) 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司法部发布)。  
  (三) 法律援助  
  依据:《广东法律援助条例》(1999年8月省人大通过)。

  二、核准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

  三、审核事项(6项)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二) 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  
  依据:《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法办字(1989)第117号)。  
  (三) 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  
  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46号令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 县(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  
  依据:《关于设立公证机构的规定》(粤司公(1995)21号)。  
  (五)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  
  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60号)。

 四、合并事项(8项)  
  (一)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二)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三)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四)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五)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七) 律师执业证合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合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60号)。

  五、下放事项(1项)
  各区、县级市举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下放到各区、县依法办理。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

广州市民政局编号:39
  一、审批事项(6项)  
  (一) 军人抚恤金发放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8月1日施行);《颁布〈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7号)。  
  (二) 市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证 
  依据:《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6)72号)。 
  (三) 设立婚姻介绍所  
  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婚姻介绍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29号文)。 
  (四) 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 
  依据:《关于严格审核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的通知》(粤工商企字(1998)87号)。 
  (五) 兴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  
  (六)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 
  依据:《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关于从严审批我市殡葬服务设施兴办和殡葬用品销售的通知》 (民发(1996)30号)。

 二、核准事项(4项) 
  (一) 特殊人员骨灰存放  
  依据:《印发〈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0)52号)。
  (二) 追认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年6月4日发布)。  
  (三) 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出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四) 广州市涉外婚姻登记  
  依据:《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84)民政发字第11号)。 
  
  三、审核事项(12项) 
  (一) 评残条件及伤残抚慰
  依据:《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18号);《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第2号)。
  (二) 收养登记 
   依据:《批转市民政局等5个单位关于解决我市私下抱养弃婴问题的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穗府函(1997)119号)。
  (三) 广州市异地安置退伍士兵  
  依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31号)。 
  (四) 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广州市安置  
  依据:《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171号)。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及符合政策随迁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  
  (六)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塔陵)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  
  (七) 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八) 兴建殡仪馆、火葬场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九) 刊登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依据:《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  
  (十) 开办社会福利企业  
  依据:《关于发布广东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城(1992)119号)。  
  (十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施行)。  
  (十二)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发布执行)。

  四、合并事项(2项)
  (一)按政策规定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办理入户手续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 
  (二)按政策规定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出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五、转移事项(1项)遗体(骨灰)运输入出境转移到市殡葬协会核准。
  依据:《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事发(1998)11号);《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六、取消事项(3项)
  (一)社区服务证书  废除发证书做法,社区服务按市场供求规律,依法经营和管理。 
  (二) 军队离退干部享受厅局级医疗(速诊)的办理  由市公医办办理。  
  (三)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自购、自建 、搭建、维修私房  按现行政策办理。

广州市人事局编号:40
  一、审批事项(7项)  
  (一)市属单位增设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位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140号);《印发〈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6)10号)。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  
  依据:《关于下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人办(1985)25号)。  (三) 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粤人调录(1998)12号);《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穗人(1999)89号)。  
  (四) 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65号);《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5)98号)。  
  (五) 市外干部调进 
  依据:《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六) 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依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5号);《批转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87)7号)。
  (七)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

  二、核准事项(10项)
  (一)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培(1997)32号)。  
  (二) 市内举办人才交流会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5)98号);《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市政府令(1998)6号)。  
  (三) 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发证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
  (四) 外国专家证  
  依据:《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6)173号)。  
  (五)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人任(1995)2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穗人字(1996)3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任1996)3号)。
  (六)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任职资格 
  依据:《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粤府(1994)140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任(1995)3号);《广州市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穗府(1996)10号)。  
  (七)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市管干部(副局以上)的奖励金 
  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10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计生委(1996)17号)。 
  (八)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90)56号)。 
  (九)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格认定  
  依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0号)。 
  (十)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增资指标 
  依据:《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印发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5)9号和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府(1985)116号)。

  三、审核事项(1项)
  出国(境)培训和单位公派留学  
  依据:《转发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1996)38号);《关于加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89)78号)。

  四、合并事项(2项)
  (一)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合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  
  依据:《关于做好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粤人调录(1998)12号);《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  
  (二) 国家、单位公派留学和回国留学人员身份确认合并到“出国(境)培训”。  
  依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10号)。

  五、转移事项(1项)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  由市直各单位按规定办理。

  六、取消事项(1项)
  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医疗、门诊优先  由市直各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公医办。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号:41
  一、审批事项(7项) 
  (一) 职工提前退休(职) 
  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二)专职劳监员、兼职劳监员、劳监协理员任命(聘任)  
  依据:《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  
  (三)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四) 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  
  依据:《关于颁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102号)。   (五) 招用流动人员  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省人大第44号公告)。 
  (六) 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格  
  依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第226号令)。  
  (七) 劳动就业中介机构  
  依据:《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第34号,1999年8月6日通过)。

 二、核准事项(15项)  
  (一) 职工正常退休  
  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二) 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   
  (三) 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  
  依据:《关于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的通知》(粤社保局办(1997)2号)。  (四) 集体合同审查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五) 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依据:《关于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通知》(穗社保(1998)25号)。  
  (六) 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5号)。  
  (七) 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依据:《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字(1990)第197号)。  
  (八)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  
  依据:《关于锅炉报建、报装审批和锅炉安置监检的规范要求》(粤劳锅(1996)5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3)95号)。 
  (九)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  
  (十) 露天矿场《安全准采证》  
  依据:《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粤府(1992)12号)。 
  (十一) 建筑企业安全资格 
  依据:《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劳安字(1991)24号)。 
  (十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  
  依据:《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1)31号)。 
  (十三)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 招聘简章、启事 
  依据:《广州市劳动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8月市人大通过)。  
  (十五)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含各种等级) 
  依据:《关于颁发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94)98号)。

  三、审核事项(6项)
  (一) 劳动年审 
  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 
  (二) 特殊游乐设施 
  依据:《关于发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技监局发(1994)08号)。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1996年12月劳动部令第6号)。
  (四)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  
  依据:《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五) 技工学校申办及改变性质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劳部(1995)375号)。 
  (六) 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依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

  四、合并事项(13项) 
  (一)非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合并到“职工提前退休(职)”。 
  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二)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 合并到“职工提前退休(职)”。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三)伤病(工伤)性质确定合并到“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  
  (四) 转外地治疗合并到 “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依据:《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字(1990)第197号)。 
  (五) 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合并到“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依据:《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1990)第197号)。  
  (六)锅炉压力容器报装发证合并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  
  依据:《关于锅炉报建、报装审批和锅炉安置监检的规范要求》(粤劳锅(1996)5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 
  (七) 锅炉修理改造合并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报建、报装、修理、改造和使用”。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5号)。 
  (八)焊工考核发证合并到“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2号)。 
  (九)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发证合并到“水处理、压力容器设备检验、操作、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和焊工资格”。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  
  (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合并到“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劳动部令第7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电梯、起重机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保养合并到“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 
  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8号)。 
  (十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注册资格认证合并到“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资格”。
  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三)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合并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认证”。   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取消事项(10项) 
  (一) 劳动合同鉴证  按现有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二) 劳动合同文本  备案。  
  (三) 经济性裁员  备案。
  (四) 工资总额使用  加强管理 。  
  (五) 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特殊药品  不再审批。  
  (六)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备案。  
  (七) 征地剩余劳动力安置  加强管理,指导和介绍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 。 
  (八) 照顾招收退休职工子女“农转非”  不再审批。  
  (九) 劳动服务企业  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十) 就业生产扶持资金核借  不再审批。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号:42
  一、核准事项(14项)  
  (一) 企业(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登记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号公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94号发布)。  (二)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三) 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四) 户外广告发布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年6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五) 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  
  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局令第6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六) 广告显示屏设置  
  依据:《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1996年2月29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9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七)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和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令第69号修订)。  
  (八) 临时性广告经营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市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3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九) 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  
  依据:《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1号公布)。  
  (十) 市场登记注册  
  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54号公布);《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广州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穗府(1994)13号)。  
  (十一) 举办展销会登记注册  
  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1997年9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十二)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35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十三) 核发经纪人资格证  
  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局令第36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十四) 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广州市监察局编号:43 广州市审计局编号:44 广州市统计局编号:45
  一、审批事项(1项)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5月全国人大修正)。

  二、核准事项(2项)   
  (一) 统计上岗证  
  依据:《对〈关于要求继续授权我局负责广州市统计上岗证的制证、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请示〉的批复》(粤统培字(1998)177号)。  
  (二) 劳动统计年报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统社字(1991)262号)。

  三、审核事项(2项)  
  (一) 大中型企业划型  
  依据:《关于划分企业类型的通知》(粤经企(1991)596号)。  
  (二) 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抽查考核  
  依据:《关于配合做好1999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粤人考字(1999)9号);《转发市统计局等四单位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调查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1993)80号)。  
  
  四、合并事项(1项)
  对外资企业进行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合并到“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5月全国人大修正);《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2年9月省人大通过)。

  五、取消事项(1项)  
  申报199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 用生产指数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

广州市卫生局编号:46
  一、审批事项(4项)  
  (一) 医疗机构设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与校验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三)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四) 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性病专科执业许可证  
  依据:《广州市性病防治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1997年8月)。  
  
  二、核准事项(7项)  
  (一) 劳动卫生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88年1月省人大通过)。  
  (二)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令第53号,1996年7月)。  
  (三) 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  
  (四)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  
  (五)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六) 护士执业考试及护士执业注册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  
  (七) 广州市性病诊疗人员资格证  
  依据:《广州市性病防治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1997年8月)。

  三、审核事项(3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  
  (二)医疗广告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1993年12月)。  (三)社会力量办学(卫生类)  
  依据:《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穗常发(1993)6号)。

  四、合并事项(8项)  
  (一)医疗机构许可证(含社会医疗机构)(西医)合并到“医疗机构设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中医)合并到“医疗机构设置”。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三)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合并到“医疗机构设置”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省部级机构)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执业许可(省部级机构)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六)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合并到“医院制剂注册”。  
  依据:《〈关于组建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00)74号)。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单位执业许可(区县级以下机构)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区县级以下机构)合并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粤卫妇幼(1999)5号)。

  五、下放事项(2项)  
  (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洁卫生许可证下放到区县卫生部门。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令第53号,1996年7月)。  
  (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新设立)下放到区县卫生部门。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省人大通过)。

  六、转移事项(10项)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转移到市卫生防疫站。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  
  (二)麻醉药品的经营与供应、使用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供应与使用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四)精神药品的经营、供应与使用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五)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零售)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六)医院制剂注册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七)戒毒药品的科研、生产、供应和使用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八)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九)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  
  (十)药品经营、生产、制剂人员健康证转移到市药监局。  
  依据:《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55号);《关于印发〈关组建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00)74号)。

  七、取消事项(4项)  
  (一)建筑材料卫生许可证  今后不再发证。  
  (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直接由省审批发证。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直接由省审批发证。  
  (四)食品广告证明  不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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