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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2 生效日期: 2004-06-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4〕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裁决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备案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备案工作。


    第四条 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行政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工作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单位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备案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备案单位报送行政裁决备案,应当提交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表(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行政裁决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各l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材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备案单位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备案部门发现经备案登记的行政裁决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通知备案单位。


    第八条 备案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作出的行政裁决目录报备案部门。


    第九条 备案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行政裁决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不按规定报送行政裁决和年度行政裁决目录备案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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