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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和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八、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十九、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宪法法律、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确保文件的质量;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根据国家部署,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做好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三、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县(市、区)长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指示、决定、规定等文电;
  (二)讨论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互通情况,部署近期工作;
  (四)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四、县(市、区)长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部署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交流各地工作情况,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市、区)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县(市、区)长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三十六、需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定后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前协调,并形成书面协调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协调时充分陈述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须出具书面意见。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县(市、区)长不能出席县(市、区)长会议,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县(市、区)长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按领导分工和权限逐级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由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下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事关全局和有关机构、编制、财税、经费、人事、规划、土地的,按权限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需要与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和有关机构、编制、财税、经费、人事、规划、土地以及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分管领导审核,按权限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行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名义行文分别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核稿。

  四十五、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由秘书长签呈市长、常务副市长阅批,其他领导依次阅办;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照公文所请事项报分管领导阅批,重大紧急问题由秘书长签呈常务副市长、市长阅批。

  四十六、各部门提请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分别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四十七、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四十八、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长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牵头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一、严格执行公文保密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得随意查询。因工作确需查询的,须征得签批人认可,并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同意。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中,应根据事项的重要性质,严格执行向省人民政府、市委的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涉及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等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情况;
  (五)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突发性事件、群体事件、重大事故;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浔;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九)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浔,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因事离浔,应事前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事离浔,应事前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告。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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