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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2 生效日期: 2000-08-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400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深圳市没有供销系统所属的棉花经营企业,请知照。
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随着棉花种植结构调整的效果显现,国际市场好转,棉纺织品出口及生产对棉花需求的增加,新棉供需出现一定缺口。国内外市场棉花价格比去年有所回升,为逐步消化国内库存陈棉创造了条件。为统一规范库存棉销售政策,减轻各级棉花企业的库存负担,满足市场对纺棉的需求,现就库存在1998年度以前(1998年度,下同)的棉花销售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价格作价原则
  坚持顺价销售政策,不得发生新的经营亏损。除收购价格(1998年度标准级每担心560.5元,等级差率2%)外,对库存在1998年度以前的棉花销售成本还应包括的其他费用核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利息及保管费用。1998年度以前收购的棉花,截止1999年8月31日所发生的利息及保管费用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发生的亏损已列入供销社棉花企业财务挂账,不再计入销售成本。当期销售只计算自1999年9月1日起到销售之日所发生的利息及保管费用,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执行。
  (二)库存棉花增值税进项税额扣办法。对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的棉花,凡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的,均改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规定)。
  (三)锯齿棉衣亏补贴及技术改进费仍按原政策规定计算。
  (四)收购、加工及经营管理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从紧核定。
二、销售方式。库存1998年度以前的棉花由拥有产权的棉麻公司直接销售。为了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取得最优的销售价格,提倡棉花企业到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质量认定。棉花企业要保证棉花质量,具体等级标准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如有争议,可提请公证检验或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四、各级棉花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打紧各项费用,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消化库存陈棉,减轻负担。
五、各级棉花企业要继续坚持顺价销售,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销售价格在市场销售仍要发生亏损的,应停止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制止亏损销售行为,防止形成新的亏损。
六、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棉花销售管理,坚持出库申报制度,督促企业执行顺价销售原则。销售货款归行后,要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决不允许产生新的亏损挂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3·国税函[2000]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月4日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二)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税额=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 × 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3%
三、具体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帐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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