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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 2003-08-14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遵照2003年5月30日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现将我省部分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贸系统:(1项)
  1.“定点屠宰许可证工本费”由原7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定点屠宰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16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二、科技系统:(1项)
  1.“科技企业证工本费”由原6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科技企业证工本费的复函》(赣财综字[1997]42号、赣价行字[1997]20号)废止。

  三、人事系统:(7项)
  1.“人事软件”由原20元/片,降低为10元/片;
  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原25元/户,降低为1.4元/户;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人事厅人事管理信息中心”人事软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的复函》(赣价费字[1993]024号)废止。
  3.“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聘任书》”分别由原8元/本、4元/本,均调整为5元/本;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70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4.“个人、单位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服务费标准(不分省内省外)”由原40元/人·月,均降低为20元/人·月;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39号)废止。
  5.“国家公务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培训费”由原220元/人·期,降低为100元/人·期;
  6.“国家公务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知识考试费”由原40元/人,降低为20元/人;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8]32号、赣财综字[1998]82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7.“国家公务员日常考试手册”(含内芯、外套),由原每册各3.00元,调整为4元/册;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国家公务员日常考试手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的复函》(赣价费字[1995]10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2项)
  1.“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由原按25元/户(单位)收取,降低为1.4元/户(单位)收取;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劳动厅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复函》(赣价费字[1994]035号)废止。
  2.“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原向申办单位一次性收取审查费100元/单位(包括表格、证明工本费等在内),降低为20元/单位;
  原《江西省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江西省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劳就字[1995]50号、赣价费字[1995]104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五、安全监督系统:(1项)
  “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由原12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证照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5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六、教育系统:(3项)
  1.“博士学位证书”由原30元/本,降低为25元/本;
  2.“研究生毕(结)业证书”由原25元/本,降低为15元/本;
  3.“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合格证书费”由原16元/本,降低为10元/本;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研究生学位证书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62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七、体育系统:(1项)
  1.“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体育经营登记证工本费”均由原5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江西省体育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财综字[1999]63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八、文化系统:(1项)
  1.“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均由原40元/套,降低为20元/套;
  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证照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72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九、林业系统:(1项)
  1.“捕捉、猎捕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规定: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原《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赣价费字[1993]059号)关于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的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十、农业系统:(6项)
  1.农药试验费中的“田间试验费、药效示范试验费”,分别由原300元/小区、1700元/试验点,降低为150元/小区、1000元/试验点;
  2.农药登记费中的“品种登记费、农药变更登记费、农药临时登记费”,分别由原100元/个、50元/个、30元/个,降低为40元/个、20元/个、10元/个;
  3.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中的“品种登记费、改变剂型收费、改变含量收费、变更使用范围收费”,分别由原2000元/类、1000元/类、300元/类、100元/类,降低为100元/类、50元/类、30元/类、10元/类;
  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4]031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4.“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在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3]066号)附件二(表五)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予以降低,其中:
  5.“兽医从业许可审查费”均由原向经营单位收取的100元/个、向个人经营者收取的50元/个,降低为20元/个;“种用动物饲养场等10项收费标准”均降低50%;
  6.“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均由原20元/证,30元/证,降低为5元/证;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我省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补助收费及农作物种子检验、发放“三证”的通知》(赣价行字[1996]11号)附件3:农作物种子“三证”收费标准中的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十一、建设系统:(2项)
  1.“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原按建安工作量的2.5‰收取,降低为按1.8‰收取;
  2.“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原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6%收取,降低为按0.42%收取;
  按《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22号)规定执行。

  十二、旅游系统:(2项)
  1.“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每套5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旅游局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9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2.“自费出境旅游审核工本费”由90元/人次,降低为50元/人次,其中“自费赴港澳旅游者”由90元/人次,降低为20元/人次;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费出境旅游者收取审核工本费的批复》(赣财综字[2000]85号)废止。

 

  十三、测绘系统:(1项)
  “测量标志维护费”原按测绘工程项目总费用的3%收取,降低为按1.5%收取;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测量标志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价综字[2000]135号)废止。

 

  十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3项合并为1项)
  1.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中的附件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中的附件二“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收费标准”以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中的附件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三个文件所明确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均下调1/3。具体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执行。

 

  十五、经贸系统:(1项)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工本费”由原5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53号)废止。

 

  十六、公安系统:(5项)
  1.治安管理证件费:
  (1)“爆炸物品使用、销售许可证工本费”由原20元/证,降低为10元/证;
  (2)“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工本费”由原10元/证,降低为5元/证;
  (3)“爆炸品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爆破员作业许可证工本费”由原20元/证,降低为10元/证;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治安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11号)废止(只保留“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本费0.5元/证)。
  2.“机关团体查询微机打印人口相片”由原8元/人,降低为4元/人;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采用微机管理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收取微机打印费的复函》(赣价费字[1994]087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3.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
  (1)“交通法规及安全知识教育辅导费”降低30%;
  (2)“交通法规与相关安全知识考试费”降低40%;
  原《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价行字[1997]45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4.原“电子监控技术处理交通违章”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南昌市代收通告费200元,资料材料费40元;其它设区市政府所在城市代收通告费160元,资料材料费30元。现降低为:南昌市代收通告费180元,资料材料费20元;其它设区市政府所在城市代收通告费140元,资料材料费10元(含移动式电子监控);
  原《江西省物价局关于使用电子监控技术处理交通违章代收通告费及有关材料费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84号、赣价费字[1999]12号)废止;
  各地在执行电子监控技术处理交通违章过程中,应事先以发出“明信片”的形式告知违章者,自发出“明信片”之日起(以发出的邮戳时间为准)10日内接受处理者,只收取资料材料费,逾期未接受处理者,可登报公示。各地县级城市暂不设立此收费项目。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工本费”由原40元/证,降低为20元/证;
  原《江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计算机安全监察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1]104号)相应规定废止,原文其余规定不变。
  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过去下达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自行废止,请各有关单位在本通知发布20日之内,必须到各级价格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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