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0]96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临时工调配费名称等问题的函》(粤劳就函[1999]216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现行“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改为“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输出临时工调配费”改为“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两项收费的范围和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使用流动人员(包括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流动的劳动就业人员,下同)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管辖的劳动部门交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按人月工资总额的2--3%调整为按定额计收,省内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省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2元。
(二)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该项收费由输出地劳动部门向外出流动人员个人收取,对农村流动人员不收取。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超过3元。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省定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取消外来人员就业证费。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每证1.20元)由市、县劳动部门按实际用证数量向省劳动厅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由财政部门列入支出预算划拨。支付或划拨的款项在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和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收入中开支。
三、境外人员就业调配费仍按省物价局、劳动厅粤价(1997)20号文规定执行。有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收支和使用管理办法,仍按省现行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