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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428号

国税各分局、区局、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确认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属下部门(具体单位名单附后)为特区内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宝安、龙岗两区的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由企业申请,经宝安,龙岗两区的国家税务局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分别上报两局。

  三、上述经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其销售的粮食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向国税征收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免税销售的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凭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五、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所辖国税征收分局、区局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深圳经济特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单位
序号单  位  名  称电脑编号管辖国税局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罗湖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油脂部
罗湖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购销部
罗湖 深圳市粮食总公司批发部
罗湖 深圳市粮食总公司经营部
罗湖 深圳市粮食总公司贸易部
罗湖 深圳市粮食集团储运有限公司
罗湖 深圳市粮食集团储运有限公司特需粮油商场
罗湖 深圳市粮食集团工贸有限公司
罗湖 深圳市粮食集团嘉丽米业有限公司
南山 深圳市粮食集团荔城贸易有限公司
罗湖 深圳市粮食集团鹏城实业有限公司
罗湖 深圳市粮食集团鹏城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门市部
罗湖 深圳市福虹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罗湖 深圳市福虹粮油商场
罗湖 深圳市粮丰实业有限公司
罗湖 深圳粤储贸易发展公司
罗湖 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罗湖 深圳市沙头角粮食有限公司
盐田 深圳市沙头角粮食有限公司第一粮店
盐田序号单  位  名  称电脑编号管辖国税局 深圳市沙头角粮食有限公司第二粮店
盐田 深圳市沙头角粮食有限公司盐田第一粮店
盐田 深圳市沙头角粮食有限公司盐田第二粮店
盐田 深圳市沙头角粮食有限公司鹏湾粮站
盐田 深圳市沙头角粮食有限公司金粮兴商店
盐田 深圳市沙头角粮食有限公司金穗食品商店
盐田 深圳市沙头角粮食有限公司中兴街商场
盐田 深圳市福田粮食有限公司
福田 深圳市福田粮食有限公司华强粮店
福田 深圳市福田粮食有限公司路南粮店
福田 深圳市福田粮食有限公司竹子林粮店
福田 深圳市福田粮食有限公司滨河东粮店
福田 深圳市福田粮食有限公司路北粮店
福田 深圳市福田粮食有限公司福田粮店
福田 深圳市福田粮食有限公司机团粮店
福田 深圳市蛇口粮食有限公司
蛇口 深圳市蛇口粮食有限公司招商路粮店
蛇口 深圳市蛇口粮食有限公司湾厦粮店
蛇口 深圳市蛇口粮食有限公司后海分公司
蛇口 深圳市南山粮食有限公司
南山序号单  位  名  称电脑编号管辖国税局 深圳市南山粮食有限公司南新粮店
南山 深圳市南山粮食有限公司新围粮店
南山 深圳市南山粮食有限公司大汪山粮店
南山 深圳市南山粮食有限公司白石洲粮店
南山 深圳市南山粮食有限公司沙河粮店
南山 深圳市南山粮食有限公司西丽粮店
南山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湖贝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木头龙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花园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布心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龙屋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水贝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桂园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文锦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洪湖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沿河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东郊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笋岗粮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粮油门市部
罗湖序号单  位  名  称电脑编号管辖国税局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新良友连锁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新良友连锁店南极路分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新良友连锁店八卦岭分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新良友连锁店园岭分店
罗湖 深圳市罗湖粮食有限公司华富粮店
罗湖 广东省侨汇粮油食品公司深圳公司
罗湖 深圳市面粉有限公司
南山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年月日·财税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年月日·国税明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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