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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2]917号

江西省医学会:
  你会《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赣医会办字[2002]5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医疗事故鉴定应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分为省和设区市两级,即: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3000元/例;设区市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000元/例。

  二、再次鉴定收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按照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收取。

  三、鉴定费用的支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四、撤销申请鉴定的收费规定。鉴定部门在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遇当事人要求撤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可按以下规定收费:
  1、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医学会必须全部退还当事人所交纳的鉴定费;
  2、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超过15日,且在25日之内,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医学会按当事人应交纳鉴定费的30%收取调查取证材料费用;
  3、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超过25日,且在作出医疗事故结论之前,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医学会按当事人应交纳鉴定费的70%收取调查取证材料费用;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已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了鉴定结论,并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五、医疗机构或医学会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并加盖说明印记,按照复印纸张的大小,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上述收费自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主要用于支付鉴定专象的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接受价格、财政、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原省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西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第20号)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单位: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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