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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07 生效日期: 1994-03-0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对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严格控制特种车辆数量,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规定如下: 
  一、警车: 
  (一)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三)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 
  (五)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二、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三、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病情的专用车辆。 
  四、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员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上述范围以外的任何车辆,均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有关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将由我部颁布施行。请你们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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