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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3]10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做好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的政治任务认真抓好。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对申请减免税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要严格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具备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要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60号)的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各市、地国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的年检工作。年检工作可采取合署办公的办法,并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终了3个月后,省国税局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进行重点抽查。

  四、各市、地国税局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及减免税税额情况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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