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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4-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超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我市《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职工已经参加了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以单位为整体,再进行超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保险。


    第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四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按现有参保职工数每人每年缴纳60元,其中单位负担40元,个人负担20元,每年的元月份一次性缴交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医保机构承担的部分全额核补。


    第六条 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当年发生超基本医疗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按累计分段计算办法支付,支付标准为:5万元以内部分(含5万元),医保承担80%,个人承担20%;5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含8万元),医保承担90%,个人承担1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医保承担95%,个人承担5%;超过10万元部分由参保单位根据其家庭生活情况酌情考虑。


    第七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执行《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开支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的范围,可在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支付。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基本医疗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再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用现金先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住院医嘱、出院小结等有效票、证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同样适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条 投保单位、投保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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