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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1 生效日期: 2000-07-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0]44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委、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省教委 省政府纠风办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二000年七月三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近几年省教委、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把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依法进行专项治理。明确提出了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收到了实效。但对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的成效不能估计过高,各地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和学校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代收代支收费项目过多过滥,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学生头上;出现中小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或“建校费”,加重了群众负担。
  造成中小学校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有两点:一是一些部门、单位的干部,包括一些学校的负责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向学校、学生乱“伸手”;二是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乱收费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中小学校收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2号)要求,2000年仍要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作为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任务来抓,加大治理力度,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保证今年治理工作的落实
  中小学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乱收费不仅加重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直接影响学生入学率和巩固率,严重冲击基础教育,而且损害了人民教育的形象,损害了学校声誉,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江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端正教育思想,要从“三个代表”和“三讲”教育的高度,从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依法治理乱收费政治责任感,提高对中小学校乱收费问题严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复杂性、长期性的认识,坚决纠正“向学生多收点费用改善办学条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多收点钱可解兑现教师工资燃眉之急”等错误和模糊的认识。要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维护人民教育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做好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制止中小学校乱收费的规定,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依法治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严治标,加大治本力度,标本兼治,认真做好2000年度中小学校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真抓实干,认真开展中小学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仍是今年全省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精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进一步加强行业宏观管理,加大检查监管的力度。
  各地要集中力量,集中一段时间,对1999年至2000年底中小学校收费专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是中央和省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都要坚决取消。
  (一)严禁在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严禁中小学校以招生入学挂钩的名义向学生收取各类形式的“赞助费”和“建校费”。
  (三)严禁违规为学生统一订购各种书籍、报刊、复习资料、学习和生活用品等。
  (四)严禁小学和初中举办收取费用的补课班、超常班、学科竞赛辅导班等活动。
  (五)严禁社会向学校、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和搭车收费。
  (六)严禁违反自愿原则为学生办理保险。
  (七)严禁不顾当地经济水平,强行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校搞学生统一着装。
  (八)严禁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发放教师补贴和福利。
  (九)严禁学期当中未经批准随意向学生零星收费。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这次中小学校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填写中小学校收费清理情况表,于8月15日前报省教委。凡涉及到有向中小学校乱收费、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尤其是省有关部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的政策规定,抓好自查、自纠,坚决维护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三、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只准收取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和代收代支费四大项,高中只准收取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和代收代支费四大项。借读费、择校费和住宿费仅限于向义务教育借读生、非义务教育择校生和住校生分别收取。
  (一)明确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会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学校未经授权,均无权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中小学校的一切收费均要坚持“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制度。必须在开学时开具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逐项登记统一制作和免费发放的中小学校收费卡,统一纳入本校财务管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规范代收代支收费范围。
  代收代支收费的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必须由学校统一购买的学习用品。除课本以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面向中小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含各科辅导材料和课外读物等),都要限定在省教委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之内。代收代支收费的具体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委规定执行。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代收代支收费的范围。
  (四)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中小学校收取的学费、杂费、借读费、高中择校费、住宿费等属于单位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它代收代支收费应及时与学生结清账目,多退少补。学校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本校教育经费的不足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收费资金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坐收坐支”,禁止私设“小金库”。中小学校收费不属于政府调节基金范畴,不得缴纳政府调节基金,更不得顶抵预算拨款。

  四、落实责任,从严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
  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地方政府,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的主要责任也在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的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教育、纠风办、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的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在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形成条块结合,部门和地方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要建立健全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对在中小学校收费中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今后,对中小学校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乡两级政府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县、乡两级教育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和有关中小学校长的责任。对向中小学校乱收费、乱摊派、搭车收费的单位和部门,要坚决抵制,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有关部门、单位、学校违规所得,要责成其如数退还;对有关责任部门还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纠风办、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监督。每学期开学前后要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地还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和社会、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化。

附件:1999至2000学年度中小学校收费清理情况表
附件:1999至2000学年度中小学校收费清理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处理建议    │
    ├──────────┼────────────┼──────────┤
    │一、事业性收费   │            │          │
    ├──────────┼────────────┼──────────┤
    │1.学费       │            │            │
    ├──────────┼────────────┼──────────┤
    │2.杂费       │            │          │
    ├──────────┼────────────┼──────────┤
    │3.借读费      │            │          │
    ├──────────┼────────────┼──────────┤
    │4.高中择校费    │            │          │
    ├──────────┼────────────┼──────────┤
    │5.住宿费      │            │          │
    ├──────────┼────────────┼──────────┤
    │          │            │          │
    ├──────────┼────────────┼──────────┤
    │          │            │          │
    ├──────────┼────────────┼──────────┤
    │二、代收代支收费  │            │          │
    ├──────────┼────────────┼──────────┤
    │1.教材费      │            │          │
    ├──────────┼────────────┼──────────┤
    │2.练习本费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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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处理建议栏填写是否保留项目和变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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