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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 2000-06-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0)30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两个确保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确保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优先足额安排两个确保资金,不留缺口,保证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大对以前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回收力度,对新发生挤占挪用的,要从严查处。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资金到位情况不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突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防止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两个确保工作不落实,出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各级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财政负担比较重、资金安排确有困难的地市,省级财政将继续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绩挂钩。要将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加大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继续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要认真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妥善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及时向他们发放失业保险金。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基金的承受能力。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用基金结余、加大地市调剂力度、财政预算补助、社会筹集等措施,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产生新的拖欠。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通过变现资产筹集资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要切实负起对本地区确保养老金发放的责任,今后,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下拨和中央补助资金的分配要和各地基金征缴、扩面、清理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等完成情况挂钩。对基本养老历史拖欠的补发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赣办字(1999)137号)规定执行。各地要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管理,到2000年底,90%左右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要实现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要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配合,免费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行。

  四、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扶持中小企业,把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结合起来,广开就业门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免费服务活动,帮助下岗职工尽早实现再就业。要积极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切实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落实培训资金,资金投入要与培训规模、再就业率挂钩。同时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的效果,力争使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可以继续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化就业服务网络,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南昌市、赣州市、萍乡市、景德镇市四个全国劳动力市场“三化”试点城市要加快试点建设步伐,当地政府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提供政策支持,保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顺利进行。要继续抓好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积极推行空岗报告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劳务中介和私招滥雇活动,改善劳动力市场秩序。要实行对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和信誉保证金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增强职业介绍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

  五、积极稳妥依法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协议期的起始时间:本企业建立中心前下岗的,从中心成立之日起计算;建立中心后下岗的,从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下岗之日起计算。对不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从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下岗之日起,在三年内劳动合同期满的,要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长于三年的,进中心三年期满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要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对与新的用人单位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下岗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已经领取了工商执照并从事半年以上个体经营,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下岗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结清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到当地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寄存档案,进行劳动代理;也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灵活的照顾政策。

  六、努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养老保险要基本实现全覆盖。各地要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检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好转制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采取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审计部门要对重点欠缴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各地要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继续巩固两个确保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对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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