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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总社拟订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动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总社)
  随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到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增多,由此引发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要求,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上升的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震慑犯罪、净化市场、确保安全”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集中整治一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点地区,捣毁一批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窝点,查处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案件,打击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犯罪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重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以下简称“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总队长卢中常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一是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打非”工作;二是协调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打非”工作;三是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管理处,由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谭明健为副主任,抽调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工作人员。办公室主要职责:对全市各地日常“打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打非”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打非”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安监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要迅速牵头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安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受理安监部门移交的构成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犯罪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销售网点及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打非”工作中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统一集中封存至当地供销部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三、开展专项整治
  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3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地区是:梁平县、綦江县、涪陵区、城口县、开县、秀山县、荣昌县等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地区。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逐级成立由各地安监部门主要领导挂帅、公安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发动群众,加大宣传力度。要以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重点,把因非法生产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核查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三)落实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到村、社。要及时组织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尤其是曾经有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农户及山林、山洞、竹林等重点地方,要落实专人负责进行清理检查。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坚决予以捣毁并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来源和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对生产工具、成品、半成品要一律予以收缴;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
  (四)严格监管,健全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安监、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管,健全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依法从严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五)严格奖惩,实行责任倒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绩效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实行奖惩挂钩和责任倒查追究。对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坚决落实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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