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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1 生效日期: 2006-11-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不足、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不强和消防警力严重缺乏等长期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问题,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任务,保障全市公共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机制,落实依法治火的各项措施
  (一)建立消防议事协调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落实当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消防问题,制订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灾害事故联动预案。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至少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并亲自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专题研究消防工作、解决一批消防问题,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消防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消防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同级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重大消防事故要及时报告。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依法查处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同级政府。要建立和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报告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特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向国务院写出调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向市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分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消防工作考评、责任追究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终综合考评内容,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消防工作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工作责任到位、保障有力、任务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统筹消防事业协调发展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消防工作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认真研究、科学评估当地消防安全条件,把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及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视并不断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消防事业既快又好地发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当地消防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消防、参与消防的积极性。
  (二)坚持部门依法监管,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物、卫生、民航、商贸、广电、体育、安监、旅游、林业、园林、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发展改革、教育、司法、劳动保障、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安监、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把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规划,共同把好消防安全监督关,防止和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
  (三)坚持单位全面负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建设领域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
  (四)坚持群众积极参与,实现消防工作群防群治。要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依法受理公民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法律文书公众查阅制度,保障公民的消防知情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建立社区消防活动组织及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村)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推动社区消防工作落实,实现全市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三、加强农村和库区消防工作,确保农村安全繁荣、库区社会稳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切实加强农村和三峡库区消防工作。
  (一)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市农办要会同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针对我市农村特点,制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对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分类指导。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和康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谐村镇、平安乡镇建设以及“文明村舍”、“五好家庭”评比活动。
  (二)加强农村火灾防控体系建设。结合全市镇(乡)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镇(乡)安监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充分发挥镇(乡)安监员、巡防员和治安协勤作用,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宣传和组织火灾扑救,强化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统筹农村消防工作发展。
  (三)加强消防规划,从源头上控制火灾发生。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和《村级规划编制评审基本要求》,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村级规划中,作为村社(组)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农村水、电、路、通信改造以及农舍改建工作,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通信与农村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改善农村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推动城乡消防协调发展。
  (四)加强库区消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主题,加大对库区消防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力度,认真解决库区移民工程涉及的消防工作难题,促进库区消防安全与稳定。
  四、完善火灾防控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一)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发展基础。一要加快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城市-建制镇(乡)-村社(组)”三级消防规划体系。主城区及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建制镇(乡)应在总体规划中做消防规划专篇或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其内容应符合重庆市建制镇(乡)消防规划方面的规范要求,村社和集镇应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凡缺少消防规划内容的城镇总体规划、村社和集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执行。二要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发展,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队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或配置。要按照规划建设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三要加快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消防部队基本建设任务,按照公安部关于“三基”工程建设要求,全面推动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夯实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发展基础。要按照《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3类19项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结合各地灾情特点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举高、排烟、照明等特种消防车辆和大功率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配足配齐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逐步改善消防官兵执勤训练条件。要紧紧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完善消防信息化设施,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逐步为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车,使市、区两级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一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单位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二要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三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手续。对建设领域违反国家相关消防法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相关单位,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应资格证。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一要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单位活动,将消防法法规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科技、司法、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军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站、消防教育馆和警察博物馆等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要在村社(组)、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二要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全面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干部,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等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三要积极宣传贯彻《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宣传计划和方案,确保宣传效果。
  (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增强消防队伍抢险救援能力。一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救援联动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快7个区域性消防特勤分中心建设,将公安、消防、化工、交通、地震、林业、环保、水电、急救以及驻军等各种力量纳入联动体系,明确职责,制订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做好灭火抢险救援准备。三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专题研究、制定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各地要采取政府出资、招聘文职雇员和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办法,弥补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凡人口超过10万、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在2008年前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口5万-10万、GDP在1亿-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在2009年前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乡)和行政村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城市社区和各社会单位、农村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推动发展。
  (五)加大消防建设投入,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总队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消防支队、大队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要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监督技术装备、应急抢险救援装备以及消防队站、设施建设经费,提升消防部队消防监督、抢险救援能力和水平。市级财政要对地处三峡库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的消防部队的器材装备予以补助。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要拓宽其他渠道筹集消防经费,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完善消防官兵伤亡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公安消防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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