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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0 生效日期: 1998-12-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1998]29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确定。由于目前出口货物退税已实行电算化管理,海关定期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而报关单所列出口金额即为海关部门确认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位为准。

  二、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收政策,对于超出经营范围出口销售材料或其他非自产货物,应按内销收入征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实行免税,不退税。深圳宇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出现的进口原材料退货情况,首先,必须由海关证明确属退货;其次,要核实原进口原材料的数量、规格、质量等和本企业实耗情况后,如确属退货,这部分可以不征税不退税,否则要补税。

  三、企业转厂销售部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5]440号)有关规定,从1995年6月20日开始,对结转加工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即不能视同离境货物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收政策。另外,根据国税发[1994]239号和国税发[1996]12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转厂业务,免征其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而其他企业之间开展的转厂业务,不能作免税处理,必须按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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