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3 生效日期: 1998-02-13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委宣传部,各州、市、行署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委、办、厅、局、公司: 
  现将《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印发你们,供学习、宣传时使用。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涉及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具体政策,积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这项制度的改革得到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 
 
 
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为各类劳动者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意义?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要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我省存在的基金征收和养老金支付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的需要,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克服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推进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无论是兼并、联合、还是改制、破产,都涉及到在职职工的安置与分流,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都需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与之配套。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进一步规范企业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向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加强了政策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有利于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而且为加快养老保险的法制化进程创造了前提条件。 
  三、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基本养老保险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我省是一个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必须同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新老办法平稳衔接、保持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使按新办法退休的人员与原来退休的人员相比,退休后的实际待遇不降低。 
  (四)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的原则。养老保险基金是职工退休后的“活命钱”,管好用好这笔资金,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成效。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养老保险基金。 
  (五)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原则。统筹层次低、范围小,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要由地区或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四、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1986年开始起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我省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比还不相适应,一是统筹的覆盖面还不够大,实施范围不够宽,养老保险层次单一;二是统筹层次低,部分地州还实行县市级统筹,调剂能力弱,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三是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较低;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五、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六、哪些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军队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都应参加养老保险。 
  七、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决定着社会保险抵御风险能力的高与低。从我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看,统筹层次低,企业和地区在遭受自然灾害期间资金难以调剂,使养老金支付发生困难;还有的地区由于老企业、困难企业相对集中,靠自身收支养老金已很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提高统筹层次,由地区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有利于调剂、平衡地区之间的负担轻重,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省级统筹的主要标志是实行统一费率、统一调剂基金和统一管理。省级统筹启动初期,地州市和系统行业统筹办必须向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省级统筹启动资金。 
  八、什么叫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主要是通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来实现。满足职工不同层次、不同生活水平的多种保障需求,主要是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 
  九、什么叫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为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十、什么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办理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十一、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则是什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十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怎样确定的?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依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基金筹集模式和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的。 
  十三、企业按多少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低于或者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的。应当逐步过渡到位。今后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即采取个人缴费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缴费降低一个百分点,最终降到20%。 
  十四、职工个人按多少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收入(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的。社会保险机构每月委托职工所在单位扣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低于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地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十五、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怎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其中由雇主缴纳14%,雇员缴纳4%,并逐步过渡到雇主缴纳10%,雇员缴纳8%。 
  十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什么要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 
  省政府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其目的是增加劳动执法的严肃性,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一是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收缴;二是有利于强化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三是有利于税收体制改革;四是有利于确保离退休人员退休金按时足额的发放,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十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怎样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十八、什么叫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帐户,用于记录单位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个人帐户记录的养老保险费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和凭证。 
  十九、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机构按职工或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录下列内容: 
  (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3)从企业或雇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5)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 
  二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比例为什么比原来有所降低?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个人帐户记录的比例比原来虽然有所下降,但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基数增加基础养老金,也就是原来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记入个人帐户的部份改为退休时增加基础养老金来体现。同时规定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二十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转移?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因工作变动、个人帐户按以下办法转移: 
  (一)在本省实施范围内的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帐户的养老金。 
  (二)跨我省统筹范围的转移,移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十二、职工因故中断工作,个人帐户还能保留吗?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或失业时,个人帐户仍然可以保留。其个人帐户记录的金额仍然可以继续计算利息,并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本人重新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原来的个人帐户继续记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缴费金额。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可以累计计算。 
  二十三、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帐户有什么影响? 
  企业欠缴或缓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险机构将停止个人帐户的记录;二是个人帐户计算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三是职工个人帐户记录的金额多与少,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二十四、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在办理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下列退休年龄之一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的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满15年的。 
  二十五、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怎样计发? 
  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特殊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规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照下列规定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1、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1998年3月31日按省人民政府25号令发布的计发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过渡性调剂金,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今后怎样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不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50%的幅度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调整时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十七、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后,怎样领取养老保险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指定国内人员按月代领,要求折算成外币定期寄给本人的,兑换外币的费用和国际邮资费用由本人负担。到国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须由该国居住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 
  二十八、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怎样享受? 
  离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金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九、达到退休条件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怎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其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十、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怎样处理? 
  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十一、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会不会减少?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不会减少。一是随着经济发展,职工的工资收入还会逐步增加,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也会逐步增加,职工退休时,本息累计的金额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二是对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为保证平稳过渡,实行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三十二、什么叫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把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的工作逐步转移到社会上来,由社会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场所,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 
  三十三、养老保险基金有哪些管理与监督措施? 
  国务院规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同时,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社会公众代表等多方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三十四、企业拒缴、欠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罚? 
  企业拒缴、欠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催缴清单,由税务部门发出催缴通知书,企业必须在10日内补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及利息,逾期仍未缴纳的,除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外,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日处以应缴款2%以下罚款。 
  三十五、《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