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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江西省住宅工程实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6 生效日期: 1999-10-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赣建质字[1999]12号

  各地(市)建设局、房管局,南昌市建委、建管局,景德镇市建工建材局,省建工集团: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对住宅工程质量跟踪服务,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宅建筑工程实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此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设的管理,确保住宅建设质量。

  二、各施工企业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必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宅建设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三、建设单位在向用户销(配)售新建住宅时,必须向每一住房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赣建房字(1998)16号文精神,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四、各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要结合《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质量管理登记制度,加强住宅开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选用优质产品,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开发、建设、建筑构配件、建材供应等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以良好的售后服务让用户满意。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住宅反馈意见,交付使用的房屋用户应签署有关房屋质量和渗漏等项目的意见。

  六、自2000年1月1日起各施工企业凡不向住宅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各级质监站不予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凡不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不得进行房屋的销售及分配。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在每年质量检查中,应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江西省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江西省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建设、开发单位名称):
     为了做好对工程质量跟踪服务工作,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赣建质(1999)12号文的精神,对由本公司 项目经理 施工员负责施工的
     工程,作出如下质量保证:
     一、符合贵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要求
     二、符合国家、江西省现行住宅施工技术规程要求
     三、墙体、屋面、楼面无渗水现象
     四、已通过本公司组织的质量验收
     五、保修期限内,属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本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1、保修期限
     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为保修期
     (1)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3)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工程为一年。
(5)其他按合同规定。
     2、保修范围
     (1)屋面渗雨
     (2)室内地面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起碱脱皮
     (4)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5)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倒泛水造成积水
     (6)外墙面渗水,阳台积水,窗边渗水
     (7)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渗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8)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
     (9)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3、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七章第 42 条规定,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住宅工程竣工后,有关工程质量的投诉(来信来访),本公司将及时给予实地察看,书面答复,并妥善处理。
     七、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西省住宅质量保修书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单位)对提供销售(配售)的 路
     工程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住宅,自签约交付之日起作以下承诺及说明。
     一、凡一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以下工程质量问题的,均由本公司(单位)免费承担维修责任
     1、墙面、屋面发生渗漏(其中屋面防水保修3年)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3、门窗安装出现翘裂、变形、不密闭
     4、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倒泛水、积水,顶棚漏水
     5、主体裂缝超过国家规范要求
     6、管道发生渗漏;雨水管、污水管发生堵塞、冒溢
     7、照明线路发生故障
     8、暖气不热
     二、因住户使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管线走向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维修范围之内
     三、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投诉(来信来访),本公司(单位)将在一周内给予实地察看,并且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购房款或调换住房,并由本公司(单位)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五、凡对本公司(单位)有关工程质量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的,可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协调仲裁。
     六、该保修书作为住宅销售(配售)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有效文件,与合同具有同属法律效力。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江西省住宅使用说明书
     用户姓名:
     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本着对用户负责精神,本公司(单位)对向您销(配)售住宅,提出下列使用注意事项:
     一、本工程建设(开发)单位为:
     设计单位为:
     施工单位为:
     监理单位为:
     二、本工程建筑结构类型为:
     楼面荷裁设计值为:
     承重墙体平面布置参见附件(一)
     三、本工程能满足用户下列设施功能
     注:暗管暗线敷设平面图见附件(二)
     四、住户房屋装修,应保证房屋原有结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应符合抗震、供电、市容、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五、住户装修时,确需改变下列结构的,需经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1、拆改柱、墙、混凝土等承重构件
     2、拆除窗间墙和在窗间墙上打洞
     3、在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4、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5、其他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
     六、住户装修时,不得影响他人水电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动室外水电设施;封阳台应与小区整体效果相同。
     七、无关人员不得上屋面(检修人员除外),以防损坏屋面隔热板和防水层。
     八、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自觉维持公共建筑。
     九、本住宅物业管理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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