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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九景高速公路九湖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3-22 生效日期: 1999-03-22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1999)13号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厅字(1999)17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就九景高速公路九湖段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九景高速公路九湖段收费标准为:
  小型车:货车2吨以下,客车20座以下,每车公里0.33元;
  中型车:货车2.1-7吨,客车20-40座,每车公里0.75元;
  大型车:货车7.1-19吨,客车41-60座,每车公里1.03元;
  特型车:货车19.1吨以上,客车61座以上,每车公里1.40元。
  上述车型中拖挂车以主车和挂车吨位合并计算,总车吨按表列吨(座)位车型类别划分等级。客货两用车按底盘吨位划分车型。

  二、收费范围
  凡通过九湖段公路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军车、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地方工程建设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应缴车辆通行费。

  三、收费年限及具体各站(区)间的收费标准,待九景高速公路全线建成通车后统一核定。

  四、所收费用及开支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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