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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0 生效日期: 1998-07-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杜保[1998]27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号),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今年7月1日起,各地一律按照工资总额的3%征缴失业保险基金,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二、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向企业和广大职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以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

  三、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调整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失业保险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1998]182号)的规定,尽快办妥移交工作。凡仍未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8]42号)的市、县(区),要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实施粤府[1996]42号规定。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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