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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0 生效日期: 1998-06-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现任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7〗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全面推动安全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穗府〖1995〗16号),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各级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特别是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6〗13号)要求,抓好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作用。

  三、各企业要切实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2号)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根据全省的要求,全面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制度。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职责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管理、督导员的职责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管理、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主任享受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放在事故的预防上,特别是对重大事故的预防。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要加强对危险性大、事故多发的企业以及特种设备要安全监控。各级劳动、公安、消防、防雷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炮竹、打火机生产、小型化工企业、化学危险品库,以及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责令其停产整顿,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依法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把事故结案关。对责任事故要追查直接责任者,特别是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依法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附: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执行《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规定,切实履行政府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当前要重点抓好乡镇政府责任制的落实,抓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各企业要认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有人管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事故预防上,对本地区现有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临控并督促有关单位、企业整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加强日常的安全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要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近来我省接连发生数起重大伤亡事故,说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不少漏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以为鉴,积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检查,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尤其是要抓好事故隐患单位的整改,确保今冬明春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为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近期进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及办法按省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7)144号通知执行。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今年以来重大、特大重事故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安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表现在一些单位施不力、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现象严重、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等,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现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是产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生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好、安全生产目标计划不能实现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度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法、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要对项目进行安生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评价;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有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各有关部门(行业)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根据本部门(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技术规范。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计划,督促企业确保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把好本部门(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关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和监控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要认真组织对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队伍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按国家规定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整改,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要加强对职工的安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他们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加安全生产意识,帮助他们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职能和行使国家监督的职权。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与协调,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认真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监察和事故监察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和监控,对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可制度,要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研究,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十分重视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扬好的典型。同时,对那些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等原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典型事件,应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要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劳动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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