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110号
福田征收分局、龙岗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7]119号通知
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21日·财税字[1997]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下同)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以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对大亚湾核电站内销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