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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4 生效日期: 2006-12-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6]3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民工是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扎实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迫切要求,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完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大力发展劳务派遣,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推动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强化服务,完善管理,为农民工生活和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1、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定期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
  2、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时和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要坚持协商一致、职工自愿的原则,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四)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1、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做到月清月结,并向员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工资发放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提前支付。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员工本人。
  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对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用人单位全体员工不少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工资保证金。
  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要求建设项目在开工之前,以工程总造价的人工费预提一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存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在厦各金融机构对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予以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3、建立工资信用档案。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履行情况,记入本单位工资信用档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工资信用证明,作为我市工程标书的必备附件,作为建设市场准入和企业评信的重要条件。
  4、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重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支付,并要求该单位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专项账户余额。对被要求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建筑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通告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暂缓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恶意拖欠的,行业监管部门应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可在企业资质、信用等网上列入黑名单予以披露,并依《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以处罚。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当年度一律不得参评优秀企业等荣誉和奖励。
  5、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设立12333咨询电话接受24小时投诉,各级建设部门、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向农民工公布投诉电话,方便农民工维权。市、区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受理农民工拖欠工资案件全过程中,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与招用工作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着力提高产业工人特别是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矿山、制鞋、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2、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进行协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职工权益。对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工种,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要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3、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期内,一方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遇到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农民工,企业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可视实际情况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职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开展对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检查,加强对农民工相关法规宣传,及时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强化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食品卫生的监管职责,保障产业工人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标准录用女工。要改善女工的劳动条件,将女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依法保护女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应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劳动岗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强化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继续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新增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人数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队伍的建设。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发挥劳务派遣作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要借助街(镇)、居(村)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组织网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提供服务。要建立劳务派遣培训基地,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把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为用工单位输送有培训、有职业资格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农民工要100%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努力做到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
  (十)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和工、青、妇、中华职教社等组织的作用,完善就业培训网络,实行就业免费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鼓励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各类培训机构结成用工和培训联盟,建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学校组织的“订单、定向”培训与转移机制,做到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衔接,实现对口培训、对口派遣。要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工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并给予财政补助。
  (十一)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认真实施职业教育建设“十一五”规划,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形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

五、全面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   (十二)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结合现阶段农民工特点和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充分发挥“五险合一”统一征缴的优势,劳动保障、地方税务部门要通力合作,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努力将所有企业和更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覆盖范围。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要把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完善农民工社会化电子支付退保办法,使之可跨行、跨地区、不受时间空间限制随时就近支取。
  (十四)依法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凡符合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农民工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五)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快推进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将海域整治海上养殖户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六)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各区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辖区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民办中小学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政府按办公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在城市教育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维护其在学校的正当权益。
  (十八)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艾滋病患者享有“四免一关怀”政策。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与儿童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权利。把农民工子女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定期开展孕情环情检查,切实保障流入人口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议签订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在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关单位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本市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二十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我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符合本市有关奖励规定或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在厦落户的农民工,企业应给予支持。
  (二十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
  (二十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二十五)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
  (二十六)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七)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各区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二十八)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农村规划和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立足当地优势,重点发展资源加工型、科技应用型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就地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劳动监察、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一)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岗前培训、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二)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
  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在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中,着力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
  (三十三)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劳动、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经贸等部门的资源,以统计部门为主渠道,探索和建立农民工统计制度,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要做好与输出地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三十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区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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