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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核电发展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发改交能[2006]94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核电发展战略和我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了搞好核电发展规划,加强核电厂址资源管理和核电厂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进核电建设,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核电发展前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发改委将组织编制全省核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和分阶段发展目标等,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中长期核电发展规划。请各设区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省发改委将组织开展全省核电厂址普查工作,对全省核电厂址进行全面普查,对潜在的核电厂址进行摸底,为核电厂址保护以及制定全省核电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同时加强对核电厂址资源的统一管理,将研究制订《福建省核电厂址保护管理规定》。请相关设区市做好核电厂址保护工作。
  三、有序推进核电前期工作。加强对核电前期工作统一管理,避免盲目、无序竞争,未经省政府同意,各设区市不得自行与项目开发单位签订开发合同、协议等。除宁德、福清核电站已明确项目业主外,继续做好惠安厂址保护,连江厂址由省煤炭集团公司继续做好前期工作,今后新选的核电厂址,由省投资开发总公司(中闽公司)与设区市共同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和厂址保护,待建设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后,由省政府授权采取适当方式选择项目业主。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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