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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30 生效日期: 1995-06-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省卫生厅厅长周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十年来,我省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药品经营秩序比较混乱、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会议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药品管理法》的学习和宣传,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领导和职工要充分认识执行《药品管理法》的重要意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医药、工商、监察、公安、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职,秉公执法,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生产、经营假劣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严厉惩处;对无证和证照不全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对以贿赂等手段推销药品的违法活动要坚决查处;药品的价格要加强管理;医疗单位进药要严把质量关;对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药品广告宣传,要认真贯彻《广告法》,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依法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准刊登、播发,对违反者,要依法严肃处理。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和人员,都要一查到底,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的现象。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干扰执法,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政、药检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增加必要投入,加强监测手段,增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药政、药检部门的作用,保证《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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