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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检察机关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4 生效日期: 1997-10-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为保护群众的举报热情,更好地激励人民群众与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弘扬正气,推动举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佛山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立案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二)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起作用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起重大作用的,给予重奖。
  (三)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应当在审判机关判决生效,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最终处理后进行。
  (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尊重本人的意愿,为有功人员保密,奖励不公开进行。


    第三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向财政申请拨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由受理举报单位按有关规定掌握。


    第五条    检察机关的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



    第六条    单位、公民(含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署名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违法犯罪问题,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七条    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八条    匿名举报者,应由举报人自己提出申请,经举报中心审核无误,并确认举报有功的,也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九条    举报人或举报单位不仅向检察机关举报经济案件,而且能积极协查追赃,或举报案值巨大,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奖励举报经济犯罪案件,要根据举报的事实,认定犯罪的案值和实际收缴的赃款、赃物以及挽回经济损失等进行综合考虑,其奖励标准一般按下列比例确定。
  1、犯罪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奖励金额在400元至1000元内掌握。
  2、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1000元至2000元内掌握。
  3、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2000元至1万元内掌握。
  4、犯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内掌握。
  5、对有特别重大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举报无案值的案件,根据被举报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的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在1000元内掌握。


    第十二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定的案值大小,由举报中心核实受奖的人员后,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报请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秘密约见受奖的有功人员签收领取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3329456)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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