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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为保护群众的举报热情,更好地激励人民群众与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弘扬正气,推动举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佛山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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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立案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二)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起作用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起重大作用的,给予重奖。
(三)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应当在审判机关判决生效,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最终处理后进行。
(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尊重本人的意愿,为有功人员保密,奖励不公开进行。
第三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向财政申请拨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由受理举报单位按有关规定掌握。
第五条 检察机关的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
第六条 单位、公民(含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署名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违法犯罪问题,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七条 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八条 匿名举报者,应由举报人自己提出申请,经举报中心审核无误,并确认举报有功的,也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九条 举报人或举报单位不仅向检察机关举报经济案件,而且能积极协查追赃,或举报案值巨大,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奖励举报经济犯罪案件,要根据举报的事实,认定犯罪的案值和实际收缴的赃款、赃物以及挽回经济损失等进行综合考虑,其奖励标准一般按下列比例确定。
1、犯罪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奖励金额在400元至1000元内掌握。
2、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1000元至2000元内掌握。
3、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2000元至1万元内掌握。
4、犯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内掌握。
5、对有特别重大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举报无案值的案件,根据被举报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的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在1000元内掌握。
第十二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定的案值大小,由举报中心核实受奖的人员后,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报请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秘密约见受奖的有功人员签收领取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3329456)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