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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连锁店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第1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684号)规定,同意该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并按各连锁商场的销售比例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具体申报办法按国税发[1996]684号、深国税发[1997]214号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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