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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0 生效日期: 1997-05-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阳江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阳劳仲函[1997]1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是政府规章,《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是劳动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前者高于后者。
  《劳动法》生效后,推行全员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应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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