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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1 生效日期: 1999-06-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发[1999]7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和种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问 题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如下:
  (一)'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是指以下单位和个人:
  1.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既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3.不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具有固定应税收人和应税项目,且尚未办理税务 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对既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 应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再依法对其办理税务登记。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的'其他单位',是指以下单位和个人:
  1.不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具有固定应税收入和应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主 要包括:应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执业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个体行医、私立学校等等;
  2.各类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三)为减少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又便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对于全 年纳税额一般在600元(以1998年度为准)以下,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改税务登记证为税务登记卡,小额纳税户只须持税务登记卡就可办理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纳税事宜。核定为小额纳税户的具体年纳税额度由市地局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及税源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也核发税务登记卡,但不收取任何工本费。
  (四)对于本身不是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 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统一纳入登记管理,核发申报缴税代码卡。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问题
  各级发证地方税务机关在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要区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 分别采用如下税务登记证件编码方法:
  (一)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 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录入、打印时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省略),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即发证地税机关编号,具体编号执行鲁地税征字[1997]第8号文件的规定),一般采用15位码(字符型)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二)对没有独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在现 有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之后增加码位,并根据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场所的多少确定增加位数,如:其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纳税人识别号分别为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2等,微机录入时,应将横线去掉,纳税人识别号升位。
  (三)对个体工商户以其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一户多 照'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核发税务登记卡的小额纳税人和下岗职工,其登记卡的编码方法与其他个体工商户相同。
  (四)核发申报缴税代码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采用纳税人识别号,采用 15位的微机编码,即前6位为行政区划编码,加上9位计算机顺序号。
  在编号工作中,各级要注重做好新旧计算机数据库的转换和衔接工作,使新的纳 税人识别号与原有登记号码和微机编码之间形成至对应的关系,避免造成数据管理混乱,乃至影响申报和征收等工作。

  三、关于税种登记问题
  税种登记是税务登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利用这次换证的时机,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督导纳税人填好税种登记表,在认真实地调查的基础之上,按规定程序做好纳税核定工作。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机关的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我省地方税务 系统税务登记证件的发证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行政管理局,省、市地局直属的征收管理分局。

  五、关于换证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的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 开展:
  (一)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
  6月底前,各地要张贴'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并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切实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申报登记意识。
  (二)实施阶段。
  7月至10月为实施阶段。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在工商部门 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居民身份证等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上门申报登记,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等有关表证单书。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交由发证地税机关集中统一编码,及时录入微机,更新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数据库,完善其他征管资料建设,并给纳税人换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抽查验收阶段。
  11月份,各市地在换证工作结束后,总结换证工作的经验教训,肯定成绩,找 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上旬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局;中下旬,省局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抽查。

  六、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对登记换证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税源监控的一项基础工作,在 全国范围内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次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工作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摸清和全面掌握地方税税源、堵塞税收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对这次换证工作要高度重视。由各分管局长负责,组织成立以征管科(处)为核心的领导小组,制定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步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搞好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解决税源不清的问题。
  (二)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清查漏征漏管户。
  各市地在换证过程中,与技术监督部门加强联系,注意组织机构代码的时效性, 规范纳税人识别号;要同国税局密切配合,做好共管户的登记换证工作;取得工商部门的支持,掌握工商登记情况,对照查找漏管户;与财政、物价加强联系,明确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范围;主动与民政、人事、卫生、教育、交通、司法等部门的协调,弄清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私人办学、科研团体、客货运营运、律师事务所等的审批登记状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漏登问题。
  (三)要严格按照征管范围开展税务登记换证工作。
  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各类纳税人的经营所在地、核算机 构所在地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等相关因素,从而明确换证税务机关,把自己征管范围内应该登记的户数全部控管起来,切实解决相互争夺税源和出现管理空挡等问题,从而防止纳税人钻税收政策的空子,出现税赋不公平的现象。
  地税机关之间的税务登记管辖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裁定。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发放。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正本外框,税务登记卡,申报 缴税代码卡,税务登记表由省局集中制作,按计划统一调拨。各市、地地税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在6月底前上报目前控管户数和所需上述省局统一制作各种税务登记证件数量;7月底前各市地按计划接收省局统一制作的税务登记证件。
  (五)严肃纪律,加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1.各市地要按实际控管户数领取各种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制作 属于省局统一制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
  2.税务机关是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体,严禁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
  3.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要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涉字[1993] 第22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市地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超出规定多收或搭车收费,严防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税务登记卡和申报缴税代码卡待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市地要依法行政,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将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征管质量考核 范围。在换证工作中,各市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省局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等,省局将通过适当方式加以交流。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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