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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8 生效日期: 1999-05-18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9]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高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几年来,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离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于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把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当做一件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贸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定点屠宰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坚持分级管理,落实分工责任制
  (一)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除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外,各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生猪生产经营行为,并接受市财贸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各乡镇定点屠宰厂(场,下同)的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实现本辖区内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的目标。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根据《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做以下分工。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2.按照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会同工商 、卫生 、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厂的设立、撤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指导监督定点屠宰厂的屠宰活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具体负责市内四区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肉品品质检验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
  6.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发放统一标志牌,并负责有关证章的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市内四区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
  8.对全市生猪产销形势、价格走势进行预测,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场上销售猪肉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1.参与对定点屠宰厂的审批工作,对经审查合格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核发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在市场上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行为;
  3.依法查处在市场上销售注水肉或注入其它物质猪肉的行为;
  4.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进行查处。
  畜牧部门负责生猪的防疫检疫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生猪的防疫检疫工作;
  2.参与定点屠宰厂的审批工作,对经审查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3.监督检查县及县以上定点屠宰厂的自检工作;
  4.负责县以下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定点屠宰厂的生猪检疫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肉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1.参与定点屠宰厂的审批工作,对经审查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核发《卫生许可证》;
  2.负责定点屠宰厂生产场所及屠宰过程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对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核发健康证;
  4.负责对生猪产品销售 、加工单位以及宾馆 、饭店 、集体伙食单位的猪肉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物价、环保、公安、国税、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现有定点屠宰厂
  总的定点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密闭吊挂车辆;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和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消毒药品;
  (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七)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正常生活。
  除市内四区外,各市(区)城区和乡镇各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一个定点屠宰厂。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的定点标准对所辖区域内的现有定点屠宰厂进行审查,符合定点要求和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并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撤销。今后如需要调整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应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推行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紧紧围绕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的宗旨,按照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放开生猪购销与价格、多种经济成分自主经营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对进入市内四区销售的生猪肉实行准入制,以提高猪肉质量,保障市场需求。
  (二)管住定点,保证质量。 根据市内四区猪肉全年需求量和现有定点状况,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城阳及市内四区各选择一处具备条件的屠宰厂为进市猪肉的定点屠宰厂,以满足市内四区对猪肉的需求。这7 个定点厂必须做到: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能够保证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有密闭的吊挂运输车辆,使运输途中的猪肉不被污染,具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具体定点审核工作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原在市内四区设立的 5个生猪肉复验点,不再对生猪肉进行复验。
  (三)方便购销,搞活流通。 各定点屠宰厂对进市猪肉可实行两种经营形式:一是进市内四区的猪肉必须是自宰、自营;二是可以为业户代宰加工。各定点屠宰厂除负责本厂经营生猪的屠宰外,可承担代宰业务,不得随意拒绝为其它经营者代宰生猪。鼓励成立经营组织收购生猪,到点屠宰。各定点屠宰厂要搞好优质服务,方便业户进厂屠宰;可根据需要采取灵活方便的销售方式,既可以到指定的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也可以直接销售到用肉单位和零售业户。
  (四)加强监督管理,实行一猪一证。 进入市内四区的生猪肉,除按常规必备的检疫检验证明外,必须有市财贸委员会统一制发的“青岛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一猪一证。要加大稽查力度,成立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稽查队伍,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要重点查处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经营点外猪肉的行为。
  (五)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市场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猪肉市场的调控,保障生猪肉市场的正常需求。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方式的新变化,科学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管理办法,防止低价倾销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的发生,保证市场的平等竞争。
  (六)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各猪肉经营单位要本着卫生、规范的原则,不断改善经营环境和经营设施;要采取多种销售方式,生产、经营多品种、多规格的生猪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青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市控菜店要适应市场变化,抓好政府储备肉管理,搞活生猪肉经营,在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

  五、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发展。
  推行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是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继续和深化,它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好各种矛盾;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周密安排,协调动作,形成合力,共同把这件事情办好。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不断增强各有关单位、业户的依法经营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以保证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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