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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2 生效日期: 2006-12-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6]24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深圳是全国吸纳农民工最多的城市之一。农民工是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市创造了财富,为城市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深圳也为缓解全国就业压力和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实现我市资源、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现实利益问题,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缩小身份差别、城乡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提高深圳社会的文明程度,保持深圳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加强农民工管理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的利益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管理服务新体系,逐步实现全体劳动者公平就业、公平享有社会保障,公平享受公共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基本原则。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做到公平对待、权利平等,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发挥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统筹农民工和户籍居民的管理,做好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加以解决。
  (四)目标任务。实施农民工融入我市社会计划,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善待农民工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农民工收入;改善劳动条件,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劳动安全环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大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农民工权益;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新体系,促进我市人口适度增长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期重点解决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就业能力建设问题,中期逐步解决农民工享受各项平等待遇问题,最终实现户籍居民与农民工待遇平等。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和增长的长效机制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用人单位应完善工资制度,严格执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实行分类监控,并加强重点监控,有效预防和化解欠薪事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打击恶意欠薪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严惩。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有关要求,积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设劳务分包市场,依法把建筑农民工纳入到劳务企业的管理中,坚决取缔建设领域的“包工头”,逐步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用人单位有发生克扣、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可先从工资保证金支付,再进行调查处理或劳动仲裁处理。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办理银行保函,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要在建设行业逐步建立农民工平安卡(工资卡)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所聘请的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工资卡),由银行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平安卡(工资卡)中。
  完善欠薪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对申请破产,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逃跑的,依法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完善欠薪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处理欠薪垫付案件的工作效率。
  (六)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确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增长工资。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重点,指导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以工资分配、工时和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主要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协议。

四、加强劳动管理,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   (七)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采取欺诈手段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与就业登记、劳动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障缴费等相结合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和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对新上岗的农民工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向农民工告知可能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危害,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要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涉及职业安全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提出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九)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加强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十)加强农民工就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平等就业制度。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暂住人员就业管理配套文件,逐步改变当前户籍居民与农民工相分割的二元化的就业管理模式,对全体劳动者实行统筹就业管理,建立平等就业制度。推进户籍居民和农民工就业登记工作的逐步并轨,开发和完善统一的就业登记信息系统,以《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为载体,强化就业管理手段,扩大覆盖面。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跟踪和管理,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改善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并逐步延伸、扩大和规范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市、区、街道和社区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推进工作重点向基层下移,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跟踪管理和就近服务。进一步明确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发挥其在劳动力市场的主导和示范作用。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落实机构、编制、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的“六到位”,实现设施标识、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和人员经费保障的“八统一”。加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十二)建设统一、规范、诚信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制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划,形成辐射所有街道、社区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推行全市统一的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降低劳动者的求职成本和求职风险。建立深圳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定期发布制度,深入开展职业介绍诚信活动,完善职业介绍机构星级评比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就业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
  (十三)加强劳务合作,建立和完善跨地区就业劳务协作机制。充分发挥驻深劳动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紧密合作机制,探索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跨区域合作新模式。广泛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扶贫,重点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劳务协作,积极组织跨省际的劳务交流活动。建立跨省际的劳动力资源、劳动力供求、工资水平的信息交流制度,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六、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培育技术工人队伍   (十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将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技能人才津贴政策,动员和组织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为在深就业农民工提供有效的培训和服务,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着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农民工技术工人队伍。
  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行动计划。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为依托,以订单培训或定向培训为主要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对参加我市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在岗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培训和鉴定费补贴。鼓励和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并对优胜者实行奖励。农民工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承担,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职责,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加强与输入地的协作,有效运用输入地资源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输入地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来深就业前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十五)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加快以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鼓励工青妇组织、用人单位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要向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
  (十六)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以防盗、防抢、防伤害为主要内容的防范知识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受到侵害。

七、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十七)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妥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兼顾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逐步扩大覆盖面,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八)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的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待遇。要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实现农民工应保尽保。
  (十九)抓紧解决农民工及其子女医疗保障问题。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解决农民工在深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积极推行劳务工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负担部分缴费),按照广覆盖、低缴费、保基本的原则,解决农民工的基本门诊和住院保障。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加快建立少儿住院保险制度,并将随农民工在深圳居住和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住院医疗保障范围。
  (二十)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认真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通过降低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门槛,以及对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民工支付一次性养老补贴等手段,鼓励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探索建立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合理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十一)为农民工提供紧急救助服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社会紧急救助基金,并将农民工纳入社会紧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为遭受重大疾病和事故伤害、经济能力不足、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农民工提供紧急救助。

八、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二)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一并纳入考虑,要统筹考虑长期在我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民工公共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三)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暂住人员子女教育配套文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统一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就读、统一学籍管理、统一教育管理,鼓励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促进公办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二十四)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政府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加强输出、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建设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书,明确施工企业在计划生育工作上的职责,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企业,由建设部门采取‘一票否决制’,依法限制该企业承担相关工程。
  (二十六)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规定的卫生、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规定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聚集的产业园区,可按规定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对于长期在深就业的农民工,按规定条件申请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文化场所向农民工开放,实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积极组织展览、演出、讲座等各种文化活动,将文化带入社区、厂区,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九、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要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方便。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农民工。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自由、民主和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推进劳动监察网格化建设,逐步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完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投诉专查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并实行督办。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放宽费用减免条件,大幅减轻申请仲裁的被侵权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建立完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不断提升解决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二十九)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诉讼、协调或调解并适当减免律师费。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为了杜绝以提供咨询服务为名,欺诈农民工的现象,政府应当加强有关农民工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代理服务的管理,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农民工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代理等公共服务作为企业经营项目注册登记。
  (三十)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用人单位,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用人单位。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大力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政府总体性工作范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综合考虑农民工在我市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分清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每年对农民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二)构建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新体制。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农民工工作,研究决定涉及农民工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区成立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专门机构,研究制定农民工政策,指导开展农民工工作,综合协调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对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当前农民工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门别类予以梳理和分析,并分阶段出台一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法规和政策。
  (三十三)创新农民工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机制,以管理为基础,以服务强化管理,加强对已纳入就业登记、居住登记和出租屋登记等管理范围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对有固定居所和正当职业的农民工,根据农民工政策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暂住人员,加强治安管理和居住管理,发挥农民工政策对人口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整治,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针对农民工的不同特点,建设管理好农民工聚集的工业区、厂区和社区,加强治安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十四)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服务平台。改善社区服务设施状况,提高社区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规范出租屋管理,适当增加人财物的投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增强社区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与居民的平等友爱与和谐共处,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参与多层次的社会管理。
  (三十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统计体系及大型数据库,将就业管理服务、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和网络管理,实行一体化的管理。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资源,建立跨部门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准确和及时掌握农民工情况和管理服务情况,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六)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制订后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审批。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通过社会筹集、用人单位出资等渠道筹措资金。
  (三十七)加强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设立公共服务点、举办知识讲座、法制宣传、组织各类农民工主题活动、印发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深入开展“优秀外地来深建设者和外地来深建设者之家”表彰活动,鼓励农民工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的成长进步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深就业的其他非深圳户籍外来劳动者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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