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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1 生效日期: 2006-11-1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6]6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农民工工作开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要求,按照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方案,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长效机制
  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工资支付档案。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监控网络。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存入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由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每年第四季度,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政策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严格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和农民工参照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农民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指导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开展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防止和纠正利用不适当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的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体系。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
  会同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劳动合同范本,并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发放。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三年之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推行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对各类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包括劳动合同内容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水平,形成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继续抓好国家级城乡统筹试点城市和我省城乡统筹示范县的试点工作,在全省推广试点经验。实行城乡劳动力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六)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将“春风行动”制度化,强化公益服务与规范市场服务相结合,推动供求信息沟通和对接,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在农民工集中求职期间,动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为农民工提供综合性服务,使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前,在县乡免费得到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进城后,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得到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求职期间,在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推荐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得到诚信服务。积极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农民工输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省、市、县、乡镇(街道)和社区互联互通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信息网络,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和各类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每年集中时间与有关部门联合对中介机构进行一到两次大规模的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落实“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对农村劳动力实施三类培训。即: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能力和劳动技能;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开展3~6个月劳务输出培训,使其至少掌握一项技能,达到上岗要求;以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提升职业素质,实现稳定就业。指导各类培训机构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建立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与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研究制订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设立咨询服务电话,由专人负责进行技术咨询。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餐饮服务等领域,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免费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八)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6年底,要实现大中型煤矿企业和国有小煤矿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0%以上。2007年,力争合法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50%以上。2008年,基本实现全部合法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小煤矿、非煤矿企业以及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70%以上。
  (九)落实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
  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积极推动解决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力争2008年底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十)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以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等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纺织、机械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50万人,力争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研究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后跨统筹地区和跨城乡流动的转移办法。积极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加强调研和测算,形成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政策。
  (十二)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维权绿色通道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农民工劳动仲裁绿色通道,快速处理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实施“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被诉方8日内提交答辩,30日内处理结案,即时送达”的特殊简易程序,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一致。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案件,适用优先处理原则,及时受理,优先处理,快速结案。对劳动仲裁申诉确有困难的农民工,按规定实施减免缓缴仲裁处理费措施,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依法行使劳动仲裁权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做好农民工的信息统计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满足劳动保障系统需要的农民工统计台帐和数据库,利用金保工程收集农民工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农民工情况抽样调查,全面掌握农民工的劳动保障综合情况。
  (十四)抓好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以增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制观念作为主要内容,选择农民工流动相对集中的时间,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编写通俗易懂的“维权宣传资料”,并免费发放,努力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多种方式,宣传、报导贯彻省政府57号文件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农民工问题舆情收集和分析,及时反映社会各界的反响,反映各方面对解决农民工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农民工的感受和心声。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不断充实宣传内容,增强宣传实效。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民工群体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农民工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又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任务,结合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对农民工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既要突出抓好当前的重点问题,又要着眼长效机制建设,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工作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民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的各个部门和许多政策规定。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一是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凡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的工作,要主动负责,积极谋划,提出总的工作安排和具体的措施,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属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的工作,也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大力协助开展工作。二是要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的协调配合。农民工工作涉及劳动工资、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统计规划等,要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做到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三)积极稳妥,求真务实。农民工问题政策性很强,社会广泛关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应该解决或经过努力又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下决心抓紧解决。既不能雷声大雨点小,又不能急于求成;既要积极主动地把自己负责的工作尽早尽快地抓出实效,让广大农民工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关爱,又要稳妥谨慎地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无论是制定工作方案还是出台政策措施,都要把握好度,做到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要注意了解农民工的意愿,收集社会有关方面对农民工工作的反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完善政策措施。
  (四)着眼长远,探索创新。近年来,农民工工作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政策措施和经验积累还远远不能满足解决各种农民工问题的迫切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选择若干个课题,进行广泛的调研,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要研究如何改进农民工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工作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新方法,不断推进农民工工作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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