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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落实年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和治理大量事故隐患,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生产经营网点,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道路交通、矿山、化工企业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重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一些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厂、生产经营网点、个体运输户等仍在违法生产经营;一些整顿验收后恢复生产经营的单位安全管理出现滑坡;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整改。
  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落实年取得的成果,努力完成年初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把安全生产落实年工作引向深入,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特别是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对307线施工路段全线施行禁止超车和限速的强有力措施,安装4块禁止超车和限速标志,对以上路段限速50公里。加大巡回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对事故黑点路段整治力度,9月底前将200个黄闪灯安装到位;对国省道、旅游线路安装雷达测速装置,10月份完成。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局。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拆除并予以处罚。全面开展消防宣传“四进”(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严格落实“自查、复查、督查”制度,年底前督导5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完毕;以防火门、防火涂料、消火栓为重点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净化消防产品市场;对消防水源逐个进行清点、登记,增建消防栓150座。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商务局、国资委。
  (三)煤矿安全整治。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办公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17种安全管理制度。对计划关闭的矿井派驻由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和煤矿技术人员组成的两个督导组,实行24小时死盯死守,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监督排查事故隐患,确保关闭前的安全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逐矿核定矿井的月产量和日产量,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量。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保证瓦斯监控系统运行可靠。要认真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把“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位。配足配齐探放水设施,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责任部门:各有关县区政府、市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
  (四)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对今年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要逐一进行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逐一进行一次“回头看”,地下矿山凡安全出口、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及开拓系统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露天开采仍使用电钻实施凿岩形成“掏采”、相邻矿山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限期整改,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凡年底未进行采空区和井下掘进系统实行现状测绘,未完成井上井下掘进复合对照图绘制工作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限期完成,待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级要成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开采行为领导小组,严禁乱采滥挖,坚决杜绝非法生产。一经发现有非法生产行为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清理采矿权,进一步压缩矿山数量,逐步实现矿山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目标。责任部门: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销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公告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排查,防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工业经济促进局。
  (六)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对非法经营、销售、制售、储运烟花爆竹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市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三部门要联合发布通告,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对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进行逐村、逐户拉网式大排查,做到县(市)、区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市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要成立打击非法制售储运烟花爆竹督导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整体“打非”工作。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
  (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
  督促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责任部门: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公安局。
  (八)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
  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责任部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安监局和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单位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及今年“安全生产落实年”
  工作总结于2007年1月5日前一并书面报市安委办(电话:87852663)。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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