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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后单位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门诊急诊医疗费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9 生效日期: 1998-10-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医保[1998]62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医保、单位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单位和退休人员分担门诊急诊医疗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医保支付、企业支付及个人支付合计),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全额医疗费的50%;退休人员原则上分别自负全额医疗费的5%、10%、15%,单位分别负担全额医疗费的45%、40%、35%。

  二、退休人员因工伤、职业病后遗症和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除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外,其余部分按国家规定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三、各单位应对自负医疗费确有困难,影响其基本生活的退休人员,通过多种渠道予以救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与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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