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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04 生效日期: 1998-08-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提高居住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建设,现就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以公房(包括直管公房与系统公房)管理及公房售后管理为重点,力争两年实现行业规范服务基本达标。
   1.修缮要保证。物业公司要实行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并做到急修不过夜,小修不过三天,单项及多项修缮养护有计划安排。
   2.服务要到位。物业公司要实行周一至周六全天业务接待,并公开各项业务手续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同时,推行“一门式”服务。
   3.收费要规范。物业公司要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房地部门的规定收费。
   4.环境要优化。物业公司要配合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小区整治工作,改善居住环境,并取得明显进展,树立一批居住物业管理的示范小区。
   各区、县要根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新旧程度,分别提出保障型、改善型、舒适型物业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措施
   1.深化改革转制。公房管理单位特别是房管所转制的物业公司,要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增效,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参与市场竞争。一要划小核算单位,根据居住小区设立物业管理处(室),定岗定员,核定费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要实行管、修分离,建立房屋的维修服务、绿化养护、保安保洁等专业队伍,改革用工制度、分配制度,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过渡。要发挥好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推行业主委员会择优选聘物业公司的做法,形成竞争机制,促进物业公司的改革转制。
   2.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物业公司专业管理与街道的社区管理之间的关系,分清职责,形成合力。居住小区内房屋维修、绿化养护、车辆管理、保安保洁等要逐步过渡到由物业公司管理。要改变一个小区多家物业公司管理的现象。可以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居委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协调有关矛盾,共同做好小区的整治和管理工作。
   3.加强行业管理。从今年下半年起,房地部门要对全市物业公司进行资质等级评定,树立一批品牌公司,同时与工商部门联手取消一批资质不合格、群众意见大的物业公司。资质评定要制度化,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市区房地办事处按街道对应设置的工作年内要完成。房地办事处作为区房地局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物业公司日常运作的监管、指导和服务。
   4.改进维修服务。物业公司要着重解决住房的“险、漏、堵、水、电”等热点问题,排出计划,分步实施。无维修力量的物业公司要落实好委托维修。有条件的区可建立维修应急中心、业务受理中心等,面向社会,逐步形成维修服务网络。要保证60%以上的租金收入用于房屋维修,今年起新增租金收入要专款用于房屋维修,同时要加强对租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
   5.规范收费行为。物业管理收费要向业主列出明细的收费项目和金额。维修基金使用要单独列帐,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监督。物价、房地部门要定期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多收费、乱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6.开展创建达标。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基础,管理部门要把物业管理创优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考核要求。物业公司要弘扬徐虎精神,以住户接待、小修养护、电梯服务等窗口岗位为重点,推进全行业规范服务达标。
附件一:不同房屋类型的物业管理要求
   各区、县要根据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的计划,针对各类居住房屋的类型和新旧程度,参照以下类别,提出不同层次的管理要求。
   一、保障型管理
   适用房屋类型:旧式里弄以及简易工房等为主的街坊或小区。
   要求:
   1.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普查,抓好查险抢险工作,维持房屋的现有使用状况,确保不倒不塌。
   2.对近年内不拆除的房屋,要加强维修养护,适时进行单项及多项维修。
   3.尽可能在安全、整洁、方便等方面有所改善。
   二、改善型管理
   适用房屋类型:新式里弄、旧的花园住宅、旧的住宅大楼以及1996年底以前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或街坊。
   要求:
   1.制订修缮养护计划,逐步解决屋面漏水、山墙渗水、上水不畅、下水堵塞、电线老化等热点问题。有条件的新式里弄要进行成套改造。
   2.物业公司要配合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小区整治。有计划地平整道路,拆除违章建筑,恢复绿化。小区整治费用,除街道给予适当的支持外,由公房所有人和私房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
   3.推进保洁、保安工作,使小区在卫生和安全方面有明显的改善。
   三、舒适型管理
   适用房屋类型:1997年以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要求:
   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建房(1995)120号)和《上海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比标准》(沪房地物(1996)658号),在房屋维修、设备保养、绿化养护、道路管理、保安、保洁等各方面都要有明显的提高,并根据住户的需要实行综合优质服务。
         附件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办法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从1998年8月1日起,在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申报的基础上,建立资质等级评审制度。现制订有关办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规模一般在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上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30万平方米以上;
   2.管理物业的类型(指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厂房等,下同)三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3.管理物业的窗口规范服务达标率在95%以上,所管小区有三个以上优秀小区(含大厦,下同);
   4.企业经理或者常务副经理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5.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10人(不含外聘兼职人员,下同)以上,其中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6.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规模一般在4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15万平方米以上;
   2.管理物业的类型两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类型一种以上;
   3.管理物业的窗口规范服务达标率在85%以上,所管小区有两个以上优秀小区;
   4.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规模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2万平方米以上;
   2.管理物业的窗口规范服务达标率在60%以上;
   3.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
   4.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四)管理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或涉外物业2万平方米以下的,暂不定资质等级(核发无级资质证书)。
   (五)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等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接受培训,1999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待适当的时候将此列入资质等级条件。
   二、资质等级的报批和管理
   1.各类物业管理企业要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申报资质等级。区、县房地(房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报后,要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一级资质等级报市房地局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由市房地局委托区、县房地(房管)部门审批。市或区、县房地(房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若有虚报、瞒报行为的,查实后即作降级处理。
   2.各类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负责。各类物业包括非注册地的物业的日常行政管理,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负责。
   3.物业管理企业在注册地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证书复印件送至所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备案,接受物业所在地房地(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或者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质:
   1.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法规规定义务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4.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6.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凡多家物业管理企业共管一个小区,对所涉及的企业暂缓核发资质证书。
   五、对企业开业两年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不予核发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六、对不备案不申报资质等级的、不予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和取消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物业管理执照或注销其物业管理经营范围。
   七、经审批确认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两年,两年后由原审批确认部门对企业资质进行复评,重新审核确认企业等级。
         附件三:公有房屋租金和房屋售后三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和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制订的《以租养房特种资金管理办法》(沪房地财(1996)218号),现就公有房屋租金、房屋售后三项维修基金等管理制订办法如下:
   一、关于公有房屋租金
   公有房屋租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以租养房、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一)公有房屋租金使用
   1.房屋维修费。房屋维修费用于房屋修缮养护,包括房屋及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水泵、电梯运行费用。用于房屋维修的资金不得少于1997年租金收入的60%。如当年维修费有结余,要结转到下一年继续用于房屋维修。
   2.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公房管理人员的经费以及必要的办公费用。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按照1997年度公有房屋租金收入的20一25%提取、使用管理费。
   3.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非居住用房租金收入的房产税和劳保支出等。
   (二)新增租金使用
   1.新增租金是指1998年度租金调整后,全年租金实收数超过1997年度全年租金实收数的部分。
   2.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可以从新增租收入中酌情提取少量管理费用。
   3.新增租金扣除上项因素后,全部作为房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维修。
   (三)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县房地(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公房产权人租金收支的管理和考核。可以委托审计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纳入对有关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
   二、关于房屋售后的三项维修基金
   (一)简化三项维修基金转帐、开户手续。
   对业主委员会未开列三项维修基金帐户和未正常运作的,由市房地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市分行摸清情况,争取在年内帮助完成开户建帐和正常运作。
   (二)三项维修基金的使用
   1.高层住宅三项维修基金的利息,由建设银行市分行于每年7月划转至各业主委员会的资金帐户,用于房屋维修。
   2.对三项维修基金的收支,物业管理单位要按实结算,单独列帐,定期公布。具体内容要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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