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2 生效日期: 1997-12-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退[1997]2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文《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退税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办理。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具体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联系,以便待《监管证书》正式下发后,一并发文明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