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 22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 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 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 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 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 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 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 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 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 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 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 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 上海东方商厦有公司;
13. 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 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 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 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 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 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 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 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关于转发《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人民法制局〈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局第一次会议纪要〉 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2月8日 青国税税政[1999] 27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高级法院、.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于1998年6月11日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2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将《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备案问题:
(一)全系统《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二)市内各国税局要将本局《税务检查证》向各所在区人民法院、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各市国税局要将本局《税务检查证》向各所在市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以上备案工作要在1999年1月底前完成(表格格式同各局向市局法规处上报的格式)。
二、关于罚款的听证数额起算点问题:纪要中第三部分规定:根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第二阶段80令)第 二 条第(三)项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都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但罚款较大数额的起点与省政府规定不一致的,执罚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要求按省政府规定召开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当事人选择的规定举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此项规定经与市有关部门商讨,我局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不执行此项规定。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文件)“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举行听证的权力”的规定。但在执行中如遇当事人提出山东省规定的数额起算点并要求举行听证时,应向当事人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