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徽法》做好国徽悬挂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1 生效日期: 1999-02-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1999]0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自1991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绝大多数部门、单位能按照《国徽法》的有关要求,严肃对待和认真做好国徽的悬挂和使用工作,但个别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按规定使用和悬挂国徽的问题。为确保《国徽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我市的国徽悬挂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提高依法悬挂和使用国徽的自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重视国徽的悬挂和使用工作,深入搞好《国徽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和广大公民的国家观念,自觉尊重和爱护国徽。同时要对照《国徽法》认真检查和纠正悬挂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徽的悬挂和使用工作。

  二、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依照《国徽法》的规定悬挂和使用国徽。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悬挂国徽。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国徽应悬挂于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
  (四)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五)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格的国徽。我市各级机关悬挂的国徽直径为六十厘米。

  三、依照《国徽法》的规定,各市、区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应经常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悬挂和使用国徽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以保障《国徽法》的贯彻实施。近期,各市、区要对国徽悬挂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月25日前书面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
  市政府办公厅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的国徽悬挂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联系电话:5911522,传真:5911524)。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