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7 生效日期: 1999-01-27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1999]009号

各市和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去年以来,我市个别地方忽视保护森林资源、破坏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为坚决刹住毁林歪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1998]143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省政府十分重视,并作出了严禁破坏林木、停止占用林地等一系列重要规定。我市森林资源匮乏,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十分重要。对此,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林业的重要地位和基础作用,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抓紧抓好。

  二、稳定政策,确保林业平稳发展
  当前,各市(区)在落实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过程中,要保持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处理土地承包中林木流转问题。土地承包关系调整后,地内树木要依照《森林法》和《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折价转让。各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标准,并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修建公路必须保护好现有林木资源,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冻结占用林地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破坏林木的现象,巩固和发展造林绿化成果。

  三、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林犯罪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入冬以来破坏林木资源的现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违反规定占地毁林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毁  林严重的典型案件,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  织专门力量,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四、严格审批制度,切实保护林地和林木林地是发展林业的基础,必须严格加以保护。各市(区)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精神,立即停止市政府青政传字[1998]6号文件下发以后的一切征占用林地活动;立即停止属于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库区水源涵养林、崂山旅游沿线、进出市(区)主通道两侧范围内的一切毁林开垦活动。对市政府青政传字[1998]6号明传电报下发之前发生的各类毁林、乱占林地活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要立即停止,不得继续使用林地,并限期到1999年底前完成恢复造林;确实不能恢复的,要进行异地造林;对不能异地造林的,应按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造林,恢复植被。各市(区)要对前一阶段清理清查出的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和退耕还林工作,限于1999年4月底全部完成结案。对顶风而上、顶着不办或拖延办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环保、土地、园林、矿产等部门,对各市(区)贯彻市政府青政传字[1998]6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冻结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批1年。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有关执法机关要加大林地保护执法力度,以确保林业用地总量不减少。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