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办发[1995]26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保密管理的意见〉通知》(厅字[1995]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常驻我省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员的保密管理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雇员的归口管理和就业指导,把此项工作纳入全省劳动就业范围内统一管理。外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保密部门要针好当前存在的问题,制订具体的保密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方雇员的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发放工作。国家安全机关要派员参与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对受聘的中国雇员进行经常性的审查和监督。及时掌握保密动态;对掌握国家机密的人员受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出现重大汇密事件。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构成犯罪的,要送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雇员的服务工作,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直接或变相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中国雇员服务。省劳动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担供聘用中国雇员服务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经省政府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应统一领取省劳动厅制发的《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中国雇员服务的单位,一律取消其服务资格。批批准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三、自1996年1月1日起,受聘的中国雇员在正式聘用前必须持有省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外商机构雇员就业证。雇员上岗后,凭外商机构雇员就业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没有办理雇员就业证的一律不得聘用;在本通知发出之前已聘用的,要限期补办。名乡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受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到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经组织批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掌握国家秘密的离退休、停薪留职和调离、辞职人员,在脱离原工作岗位3年内,不准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若要受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必须同时持有原单位与本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对没有上述有关证件而私自受聘的,要限期解聘。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