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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及时将印模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附件: 
  1.北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北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 
  区、县所属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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